国家赔偿后如何向责任人追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08:10:25 197 人看过

国家赔偿追究责任的方式一种是进行追偿,另一种是进行追责。

一、保证人能否放弃先诉抗辩权追偿或赔偿

1、保证人的追偿权是独立于抗辩权之外的一项权利。《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未将追偿权的享有与抗辩权的行使相挂钩。保证人只要承担了保证责任,即应享有追偿权。若否定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情况下的追偿权,一则于法无据;二则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保证人的追偿权,对其不公平。2、保证人放弃抗辩权,乃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与债务人无涉,司法者不应干预。3、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一种代位求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行使债权人的原债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债权的法定转移。

二、国家追偿权的行使时效

追偿权是指国家向国家侵权行为受害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权力及其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中的追偿权与普通追偿权不同,不属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中,追偿人既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放弃对该权利的行使。而国家赔偿中的追偿权不同,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是“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充分体现不是平等主体关系而是内部行政管理事务,排除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外的。因此不适用于普通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时效限制

三、承担侵权责任用工单位是否有追偿的权利

已经承担了侵权责任的用工单位是有向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的。对于已经承担了侵权责任的用工单位来说,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也就是如果工作人员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具备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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