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19:33:46 200 人看过

一、民法典的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是什么

民法典的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二、地役权的性质是什么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是以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其从属性表现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和行使并非均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如眺望地役权,其享有和行使即无须占有供役地,此点有别于其他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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