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常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08:02:37 224 人看过

1、保险公估人的概念

保险公估人在我国称为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公估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代表客观、公正,对委托事项作出评价,为保险当事人提供服务。

2、保险公估人职能

(1)评估职能:包括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损职能和理算职能等。

(2)公证职能:第一,保险公估人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在判断保险公估结论具有权威性;第二,保险公估人站在中间立场上对保险案件进行评审,并能够作出符合双方利益的评估结论。

(3)中介职能:第一,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又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第二,以保险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从事保险公估经营活动,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

3、公估人的特征:

(1)经济性:保险公估人通过储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诸多保险人委托,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估业务,积累保险公估经验,提高保险公估水平,从而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专业性:由于面向众多保险当事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评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必须拥有具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处理保险理赔案件的技术更加熟练,经验更加丰富。

(3)超然性:指相对保险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理赔过程中既为保险当事人提供理赔技术服务,又可以缓解人双方的矛盾。

4、公估人的作用:

(1)保证保险当事各方的合法利益。保险公估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从而保证各方的利益在公平的结果下不受损失。

(2)保险公估人客观公正的立场,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可以减少理赔纠纷,防止无休止的僵持或述诸法律,实现尽快赔付,恢复生产生活。

(3)促进保险企业组织变革,提高经营绩效。保险企业将一部分费事费力且易造成品牌损失的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完成,既可以降低人力资源等经营成本,还有助于专注发展公司核心能力、提高效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6: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监会相关文章
  • 涉外保险合同小常识
    具有某种涉外因素的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涉外经济合同的一种主要类型。依协议一方向对方支付保险费,对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风险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于约定事件出现时,履行给付义务。它有下列特征:1.是一种射幸合同,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对合同是偶然,不确定的;2.是一种补偿性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3.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或须说明事实;4.是附条件的双务合同,如条件不具备则为单务合同;5.是要式合同,即必须履行一定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和生效。涉外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1.涉外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前者又称承保人或保险方,一般是法人(英国例外)。它享有保险费请求权,同时有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赔偿的义务。后者又称要
    2023-06-04
    384人看过
  • 有关保险的"法律常识"
    什么是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告知义务会产生怎样的后果?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对投保单、体检报告及其他投保问卷所提出的各项询问事项如实向保险公司书面告知。法律之所以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因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而保险公司一般只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水平。因此,违反告知义务,投保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规定:(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
    2023-06-15
    98人看过
  • 保险合同变更的常识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
    2023-06-09
    314人看过
  • 养老保险的基本常识
    1、适用对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养老保险费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3、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
    2023-03-17
    425人看过
  • 社会保险常识有哪些
    什么是“五险一金”?“五险一金”讲的是5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3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什么是“五险一金”?“五险一金”讲的是5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3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1.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账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2.北京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
    2023-05-05
    471人看过
  • 工伤保险概念和常识
    通过工伤法律咨询可以了解到何为工伤?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职业伤害包括工业事故伤亡和职业病。职业伤害是由生产工作环境中的不安全或危险因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最初工伤不包括职业病,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将职业病纳入工伤范畴。何为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在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遭受意外伤害,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对因工伤死亡的,对其遗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对工伤保险有哪些政策规定?建国初期,我国政府于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对实施范围、工伤认定、职业病、工伤鉴定、待遇项目和标准等作了规定。1958、1978年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党的14届3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普遍建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伤
    2023-05-03
    498人看过
  • 保险公估机构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保险公估机构是依照《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检、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指符合《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持有有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内或追溯期内由保险公估机构正式聘用并授权实际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个人。
    2023-04-23
    442人看过
  •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常识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列支渠道企业在参加了基本并按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民主管理的基础比较好的条件下,可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经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本企业职工总额3%—5%提取的部分,可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企业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划转企业作为补充养老保险费用。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方式职工在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个人的补充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补充养老金。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时,应该纳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
    2023-06-04
    138人看过
  • 广州生育保险常识指南
    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在女职工生育以及产前产后时,对她们提供医疗服务和产假期的生活保险待遇。哪些单位哪些人应参加生育保险?广州市行政区域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均须按规定参加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目前,先在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中实行。广州生育保险待遇和的享受条件一、享受条件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发放标准1、生育津贴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1)正常产假90天(包过产前检查15天)。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4)多胞胎生育假,每
    2023-05-01
    364人看过
  • 【保险常识】交强险注意的问题
    交强险注意的问题一、不要重复投保有些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三、保险要保全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
    2023-04-23
    107人看过
  • 新婚家庭保险购买常识
    新婚不是爱情的结束而是一个新的开始,在新组建的家庭中,双方将比恋爱时期担负更多的责任。因此,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条件下,新婚家庭购买一些保险产品将会让家庭生活更安稳。婚庆险举办结婚庆典都是在欢乐热闹的场所,也是一个容易发生意外的地方,所以提前购买一份保险可以省心。通常,婚庆公司会拿出每单婚礼服务总费用的3%,购买一份婚庆责任险。婚庆险可对婚礼中的一些意外事件进行理赔,如婚车迟到、司仪迟到、化妆品导致新娘过敏、婚礼照片出错以及人身意外伤害等,新人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约定的理赔金。蜜月意外险蜜月旅行已经成为每对新人的必选,但陶醉在二人世界里,难免疏忽风险。新婚夫妇若是自助旅游的话,旅途中所有的风险损失都需要自己承担,所以单独买一份旅行意外险,就可以保障甜蜜的幸福之旅。旅意险以游客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游客既可自行到保险公司购买,亦可通过旅行社代为办理,保险公司与旅行社的赔偿责任不重合。保费从数十元到
    2023-04-25
    446人看过
  • 【保险常识】哪些人需要投保交强险
    哪些人需要投保交强险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哪些人需要投保交强险,交强险的赔偿是什么?交强险的赔偿: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
    2023-08-17
    437人看过
  • 社会医疗保险(医保)法律常识
    1、什么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所谓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性地由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在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作用是什么?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反过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医疗保险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二)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的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三)医疗保险制度
    2023-04-13
    220人看过
  • 房产购置需掌握的评估常识
    一、评估程序估价一般程序:委托人提出估价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证件;评估公司对资料证件审核后委托人填写委托书;委托人交纳预付款;委托人和估价人员共同到评估现场进行查勘;估价人员撰写评估报告;委托人与评估公司结算评估费用后领取评估报告。房屋拆迁分类估价程序:拆迁人向估价机构提出估价申请估价机构和拆迁人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委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证书并缴付预付款。估价机构在受理委托3日内向房管局拆迁处备案。前期工作及现场踏勘:①、整理拆迁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现场踏勘;②、对估价对象进行分类,并与拆迁人初步沟通;③与拆迁人协商,确定样本点,约定样本点现场查勘日期;④、现场查勘样本点。估价人员撰写估价报告,并报房管局拆迁处备案。二、评估时委托方需提供的资料(一)存量房地产: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总平面图;房屋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主要附属设备
    2023-06-10
    493人看过
换一批
#证券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监会
    词条

    保监会是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保监会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更多>

    #保监会
    相关咨询
    • 认识汽车保险的常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8
      在车辆理赔中,车主常常会发现所得赔偿与实际损失不一致,为什么呢从保险条款中可以发现,这是因为车辆损失在经保险双方确认后,保险公司还要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按照免赔率扣除一定的金额,所以出现了保险赔偿少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今天置信精典保险专家将为我们讲解几种这样的情况:盗抢险一般免赔20%在盗抢险中,用户可以在投保时选择不同免赔率的盗抢险。出险理赔时如果车主不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
    • 保险公估与保险公估的区别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第一,立场不同。保险人在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查勘和理赔时都可能以自己的利益为先,这很容易造成对被保险人的不公平。保险公估人独立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处于中立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具有这种特殊身份的保险公估人易于为保险合同双方特别是被保险人所接受,能够消除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抵触和对立情绪,便于理赔活动顺利进行。第二,处理方法不同。保险人对于发生频率高而损失相对较小的一般保险事故的处理
    • 什么叫公估保险?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7-14
      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有哪些常识?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1-03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1、不要随意承担事故责任; 二、切忌先修理后报销,先明确可报销后再修理; 三、委托修理厂理赔应谨慎; 四、免赔范围不限。
    • 什么是保险公估人?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