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50:24 201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2001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有偿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停车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工商行政和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停车场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市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提倡建设立体停车场。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图在依法报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及城市公共交通调度场、站,应报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的,应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停车场经营者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市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占道费,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占道费必须统一交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会堂、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场所、医院以及5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区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按规定同时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未按前款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有条件的,应当补建停车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应配建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并按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制的标志牌,并按要求喷划交通标线和设置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未经市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减少使用面积。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建成后,停车场经营者应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看管停放车辆的申请,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核发《停车场许可证》:

(一)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等符合设计要求;

(二)停车场的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齐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取得《停车场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依法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专用停车场需要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有偿提供停放服务的,应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向停放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二)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三)对停放停车场的机动车辆进行查验、登记,并发放全市统一格式的停车凭证;

(四)停车场内发生火警、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保持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有序、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看管人员应当取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看管证件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服从停车场看管人员管理,按指定的泊位停放、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并按规定交纳停车费用。

第十九条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或减少使用面积的,每改变或减少一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

(二)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取得《停车场许可证》看管停放车辆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的,除责令向市市政管理部门加倍补交占道费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专用停车场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向社会开放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停放停车场的机动车辆进行查验、登记并发放全市统一的停车凭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规定准许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停放车辆或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县(市)、上街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03: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平江区政府、市公安局制订的《苏州市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三十日苏州市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观前地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本办法所称观前地区,是指临顿河以西、干将路以北、人民路以东、因果巷和旧学前以南围合内的区域,不包括上述河道和围合道路。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除了供乘客上下车、货物装卸暂时停车以外,专门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主要包括专项建设的社会停车场、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场、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第三条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观前地
    2023-06-08
    409人看过
  • 城管对停车场的管理
    城管对停车场的管理是:1.开展现场教育,对停车场内违停车辆驾驶员进行宣教,对不听劝阻的驾驶员联系交管部门进行拖离暂扣。2.增设停车泊位,由城管执法大队牵头联系相关部门科学合理施划车位,设置提示牌。3.强化文明宣传,增强市民规范停车意识,组织执法人员主动向沿街商户、居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城管部门报备的押金退不退,城管的职责是什么城管部门报备的押金是需要退还的。如果不退,可以向上级或者政府进行投诉。城管的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生态新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2023-08-14
    121人看过
  • 抚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清除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市场秩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委,负责招投标市场的日常工作,进行招标登记,提供后勤服务。第三条凡进入招投标市场的交易各方都应严格依法办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关联法规: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
    2023-06-07
    146人看过
  • 郑州市车管所现在上班了吗
    郑州市车管所现在已经上班了。车管所分为查验岗岗位职责,登记审核岗工作职责等。查验岗岗位工作职责是:1、负责检查识别代号相关工作: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2、负责审查合格证明和录入信息相关工作:审查机动车合格证明,录入机动车信息;3、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检验和信息查询: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负责机动车被盗抢信息的查询比对;4、负责制作标志和检验记录:制作检验合格标志,签注检验记录;5、负责交通事故的保险凭证:审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登记审核岗工作职责是:1、负责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查验机动车相关资料: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所有权转移证明或者凭证、合格证,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性质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2、负责录入登记信息,登记证书相关工作:录入登记信息、出具受理
    2023-08-12
    486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文号:郑政办[20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制定了《郑州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七日郑州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解聘及日常管理。第三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是经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聘用,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对所在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社区)
    2023-06-07
    352人看过
  • 郑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郑州市卫生局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郑州市卫生局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管理办法补充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卫基妇〔2006〕30号),自2006年11月9日实施以来,规范了《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签发等各个环节,明确了办理程序。随着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提高办证效率,特制定本规定,望认真遵照执行。一、郑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作为郑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郑卫基妇〔2004〕36号,2004年12月9日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的补充,与《办法共同实施。二、《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卫生部规定:自2000年起,在《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前按顺序增加了一个英文字母。如2000年起编号加“A”,2001年加“B”,依次类推。各助产单位要严格掌握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使
    2023-05-29
    491人看过
  • 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汽车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广州市开办的汽车交易市场是:广州市物资总公司主办的“广州市汽车贸易中心”,从事新、旧汽车交易活动。市机电局汽车工业公司主办的“广州市汽车工业贸易公司”,从事新汽车交易活动。汽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业。第二条凡计划外销售的汽车,包括市和市属各单位、各区、县组织投放市场的汽车,国家定点或非定点生产企业,以及各经营单位自行组织投放市场的汽车,均须进入市设立的汽车交易市场方可交易。非生产经营单位出售的汽车,以及单位之间属于生产协作、调剂串换的汽车也必须进场交易。凡进场交易的汽车,都必须具备证明汽车合法来源的有关证明材料。第三条下列汽车不准进场交易:(一)走私进口的汽车;(二)华侨、港澳同胞捐
    2023-04-23
    206人看过
  • 郑州市城市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第三章管理第四章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以下简称城市)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含城市农业户)和职工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个人投资建造住宅,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并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第四条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的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个人投资建造住宅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集资建房:城市居民或职工集资,由单位或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造住宅;(二)住宅合作社建房:城市居民或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入社,集资建造住宅
    2023-06-10
    138人看过
  •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停放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经2004年11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畅通,保障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及县(市)区公安、计划、建设、规划、国土、城建、交通、工商、港口与口岸、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及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停车场的建设纳入城市详细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六条规划、国土主管部
    2023-06-10
    441人看过
  • 安徽合肥: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建议
    安徽合肥: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建议解决抢车位战斗都说买车容易养车难,如今停车才叫难。安徽省合肥市有车族们一边口中说着这样的话,一边进行着争分夺秒抢夺停车位的激烈战斗。近年来,安徽省合肥市有车一族是越来越庞大,伴随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增多。不少车主都发出这样的抱怨:停车车库难满足需要、停车挤占道路致行路难、停车费乱收停车问题已给普通市民生活带来很多不便,急需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立法工作,合肥市政府法制办近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市民意见过程已经于近日结束,将于本月提请合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聚焦管理办法的三大亮点措施●亮点一:鼓励个人开办临时停车场为了防止挤占停车位、霸王停车等现象的发生,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市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把停车场分为三类,即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做到权责分明,防止
    2023-06-08
    398人看过
  • 停车场承包管理合同
    甲方:_______市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将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停车场发包给乙方承包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一、承包范围:天河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内的汽车、摩托车、单车保管站。二、承包价:每月_______元正。三、承包期限:_______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四、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承包价,每月_______号前由乙方向甲方财务部门交付上月承包费用。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在七天向甲方交付伍万元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停车场所有停放的车辆和财物的保管责任(包括车辆丢失)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乙方已尽到保管责任并交接手续完善时甲方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
    2023-06-09
    339人看过
  • 广州市停车场收费说明
    广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根据地区的类别和车的类别具体确定。一类区域中小车每小时的停车费为三元,十二小时限价九元,月保为四百五十元;大车每小时的停车费为四元,十二小时限价十二元,月保为六百元;超大型车每小时的停车费为五元,十二小时限价十五元,月保为七百五十元。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的收费比一类地区低。交通事故拖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广州市停车场专项规划(2020—2025年)》意见的通告一、规划对象参考住建部印发的《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文件,本专项规划所称
    2023-07-01
    133人看过
  •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使用范围第三章提取额度第四章提取凭证及相关资料第五章提取程序第六章附则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经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委员反映,以便修改。特此通知。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银行代办网点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第二章提取使用范围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23-06-10
    302人看过
  • 郑州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一)备案登记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二)备案登记程序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点击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系统(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注意:在登记时请选择“河
    2023-06-14
    164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郑州违章停车要去哪办理?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以及违章停车行为处罚标准如下: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
    • 郑州停车场车祸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28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杭州市城镇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16条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9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停车场,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等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配建收费系统、监控系统和门禁系统。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时,应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和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郑州交警二大队办理违章停车在哪办理?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1
      现在有车的家庭越来越多,很多时候可能无意之间就违章停车的,因此违章停车被贴条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困扰不少人,那么究竟要如何处理呢? 交通违章贴条,一般出现在违章停车的情况下,属于非现场处罚,下次验车前都可以处理,但是不消违章不给验车。 带着行车证、驾驶证,拿着单子去交警队打印处罚决定书(不扣分),然后缴纳罚款。
    • 北京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是怎样管理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09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精神,社会单位申办收费停车场须按以下程序和有关手续办理。 一、路外、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 (一)办理程序 1、申请经营路外和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的单位,应先到所属区县市政管委会(建委)或小区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北京市路外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路外登记表》)或《北京市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