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10:15:36 425 人看过

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的内容如下: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有什么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1、财产属于子女。许多伴侣在达成财产协议时会考虑未来子女的抚养,并同意某些财产属于子女。从法律角度来看,赠与未履行,当然,未完成的赠与不生效。在实践中,这种无效协议并不少见;

2、房地产属于一方,但没有产权变更。婚后以一方名义谈判房地产等房地产协议共有,但未办理实际产权变更手续,也是一种证据未完成的行为,最终争议无法确认;

3、为了让任何一方都放弃离婚的想法,全心全意地管理婚姻,事实上,这种协议往往被认为是限制离婚的手段,自由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干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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