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04:23 238 人看过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1999]090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局应加强组织领导,将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和计算机管理相结合,认真做好《纳税申报办法》的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我市一般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下同)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均执行本办法。二、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如下纳税申报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北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销售清单》;(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四)《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分支机构包括设在外省、市与之统一核算的车间、仓库、办事处等);(五)当月发生出口“免、抵、退”增值税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报送《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报送审批程序仍按京国税[1997]168号通知规定办理。三、总局通知中规定的“备查资料”,除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款按规定上报外,其它“备查资料”不随纳税申报资料报送。一般纳税人应对《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备查资料”按规定装订,妥善保管,其中《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5、7项“备查资料”的保管,应按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保存五年,对《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及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备查资料”保存十年(另有规定者除外)。四、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对视同销售行为征税的规定,对当月发生有列举视同销售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应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视同销售货物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作为纳税申报备查资料。五、根据《纳税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征税/扣税单证总簿封面》的格式要求,本市具体规定如下:(一)一般纳税人应分别征税单证和扣税单证,使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和《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样式附后)。对《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1、2、6项“备查资料”,使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对第3、4项列明的扣税凭证,使用《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一般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暂不加装《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或《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但对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实际开具份数,填写《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内容。(三)启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后,一般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六、一般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9号通知《纳税申报办法》所附《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的要求及以下补充说明,认真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列“所属行业”栏,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依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填写“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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