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13:28 143 人看过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7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现就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自《意见》公布之日起经批准征用土地的年满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未就业的农转非人员。

上述农转非人员年龄条件的确定以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计算。

二、缴费标准

2、农转非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缴费时城镇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费标准,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三、缴费的办理

3、农转非人员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4、办理失业保险缴费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征用土地批文;

(2)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花名册》。

经审核,符合条件人员应按规定缴清费用。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受理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及缴费:

(1)审核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

(2)按规定标准收缴失业保险费;

(3)办理参保登记。

四、失业登记

6、农转非人员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7、农转非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资料:(1)身份证;(2)户口簿;(3)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8、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审核农转非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在受理失业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发放《杭州市失业证》。

五、失业保险金发放管理

9、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农转非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10、农转非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同期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农转非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1、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农转非人员,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凭《杭州市失业证》、私章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同时进行失业状态确认。农转非人员当月未办理领取手续的,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意见的通知》(浙劳社就[2000]218号)规定执行。

12、农转非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规定的有关情形消除后,本人处于失业状态的,且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农转非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2)连续两次未办理失业状态确认的;

(3)从事灵活就业劳动报酬达到或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

(4)本人申请要求暂停的;

(5)其他应予以暂停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由经办机构给予保留。

14、农转非人员就业后,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给予保留,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根据规定缴费时间核定享受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保留月份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5、农转非人员就业后,其所在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农转非人员失业后,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就业前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继续给予保留。

16、农转非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其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不予退还。

17、农转非人员在失业期间按照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管理。

六、促进就业

18、农转非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凭《杭州市失业证》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就业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实现市场就业。

19、农转非人员符合杭州市就业援助规定条件的,可到其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站(室)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凭证同等享受杭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政策待遇。

20、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农转非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杭州市失业人员的免费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待遇。

七、附则

21、农转非人员在农转非前已按农民合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申领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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