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留置权是什么,怎么成立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8 08:41:02 245 人看过

一、什么是海上贸易留置权?

海上货物留置权基于民法意义上的留置权,是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以货物为标的的留置权,同样是一种担保物权

二、海上货物留置权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人只能就留置物产生的费用留置该特定财产,却并不必问该财产的所有人(货主)是谁。同时,特别留置权不含有债权人出卖标的物的权利,只有当制定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才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出卖留置物。

海上货物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用来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形式。但船方要想利用它达到保护、实现自己权利的目的,一定要对这个权利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不能随时随地毫不限制地行使这项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及国际惯例,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海上货物留置权是由于债务人在海上运输或海上活动中没有履行其应付款项的义务,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赋予债权人留置货物的一种权利。

2、债权人必须占有留置的货物,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产生,是以占有为前提的。假如债权人没有占有所留置的货物,留置权也就不存在。

3、留置的货物必须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是一项债的担保物权,确保债权的实现。作为债权,是债权人向特定的债务人提出的请求权,而不能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请求履行,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债权人不能留置非债务人的货物,否则构成非法留置,侵犯货物所有人的利益。

4、必须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所谓合理限度,是指留置的货物价值与所拖欠的债务数额应该构成合理的比例。一般应略大于所欠的款项,至多不能超过债务数额的一倍。这样,既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又可防止因留置货物而导致收货人损失的扩大。另外,有关债务必须是债务人已到履行期限,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三、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效力及行使方式

(一)法律效力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亦即法律关于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是非强制性规范或选择性规范,合同条款优先于法律规定适用。据此,包括留置权条款在内的整个租船合同都适用合同解释理论认定其效力。

(二)行驶方式

在英美法中,通过申请扣押把留置权转移给海事法官的做法,是行使留置权的主要方式,也是实现优先请求权的唯一方式。留置权仅仅是一种抗辩权,法院扣押货物所实现的是优先权,这一优先权因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而取得,但海上货物留置权人不能象民事留置权人那样自行处理留置的财产,而只能通过司法扣押拍卖标的物而实现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般留置权则是为了担保一般债权而设置的担保,更类似于我国的质权。根据一般占有优先权,留置的财产可以不是留置请求权的标的,它可以基于行业惯例产生,也可基于双方认可的持续性先例而确定,还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我国船舶出租人行使留置权必须以货物为租船人所有,却不以置于船上的货物为产生请求权的标的物为限。尽管法律或合同都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欠付的款项有权留置,但在实践中,作为债权人即船方最为关心的还是如何行使这一权利。

从航运实践来看,主要采取的方式为两种:一是船上留置;二是将货物卸至岸上留置。所谓船上留置是指船方将货物留置上船上的一种留置方式。这种留置方式比较简单,只要船方宣布即可,一般可以不通过法院就可以留置货物。船方可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之前或在卸货过程中行使留置权。但船方要注意的是,这种留置可能给船方带来滞期损失,如果这段滞期的时间是合理的,船方有权要求货方对这部分损失予以赔偿。所谓岸上留置是指船方代理人或保管人,由他们代为行使留置权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减少由于船上留置而发生的滞期损失,减少留置的风险,是比较理想的方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12: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留置相关文章
  • 留置权诉讼请求怎么提,留置权怎么成立
    一、留置权诉讼请求怎么提留置权诉讼请求的提出一般是跟随诉讼请求一并提出的。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驳回起诉裁定,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的,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留置权怎么成立留置权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3.动产与占有
    2023-05-03
    434人看过
  • 对货物留置权的强制执行与扣押船上货物的申请有什么区别
    行使货物留置权与申请扣押船上货物有什么区别?区别在于救济的性质、标的物是否需要占有、期限、效力以及债权的实现方式。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综合两者的优势,合理运用。详情如下:1。救济的性质是不同的。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属于私人救济。只要符合条件,债权人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资源留置,不承担额外的义务;申请扣押船上货物是海事保全的强制措施,是一种司法救济。申请人必须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海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海事法院也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首先,对货物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货物(无论是属于债务人所有还是属于债务人合法占有,如上所述,仍有争议),否则留置权不能成立;其次,留置权人在留置期间不得丧失对货物的占有,否则留置权消灭,但因非法剥夺占有和司法诉讼丧失占有的除外。申请扣押船上货物没有这种要求;
    2023-05-08
    281人看过
  • 留置合同与留置权什么时候成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的发生可基于不同的合同关系。留置权是:当债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一方有权扣留物品并享有对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应当与债务金额相当。《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一、留置权的效力有哪些规定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
    2023-02-20
    328人看过
  • 海商法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是什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是:(一)双务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二)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三)直接涉及第三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虽然并未参加合同的订立,但根据合同的规定却有权直接取
    2023-02-22
    221人看过
  • 留置货物有什么法律风险?
    留置权是货代行业的操作惯例。当货主与货代企业就诸如订舱费、包干费等费用发生争议后,货代企业往往会采取扣留货主单证的方式,以逼迫货主支付费用,由此产生纠纷。通常货代企业把行使货物留置权视为其当然的权利,既然货主不付费用在先,我们当然可以拒绝交付单证了,然而此做法在法律上存在极大的风险性。通常实务中,货代行使留置权的对象包括货物或单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因此,在海商法的规定下,只有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可以依法对货物享有留置权,非货物承运人,其无权行使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是非法留置。同时,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若干问题的约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
    2023-06-06
    244人看过
  • 行使提单下货物留置权要注意什么
    1、行使留置权的主体是“承运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2、行使留置权的限度,仅为“合理的限度”。3、责任或债务主体是被留置货物的所有人。4、行使留置权的形式并无法律规定。相关知识:留置权的成立(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民法典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留置权人有权收
    2023-04-21
    212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留置
    词条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 更多>

    #留置
    相关咨询
    • 海上货物留置权如何行使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5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留置权人只能就留置物产生的费用留置该特定财产,却并不必问该财产的所有人(货主)是谁。同时,特别留置权不含有债权人出卖标的物的权利,只有当制定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才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出卖留置物。 海上货物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用来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形式。但船方要想利用它达到保护、实现自己权利的目的,一定要对这个权利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不能随时
    • 租赁留置权是什么,租赁留置权是怎样的成立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3-02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具备下列要件租赁留置权成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 货物留置权与货物权利主体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货物留置权的权利主体在水上货物运输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属于水规第四十条中“承运人”的范畴,那么究竞谁有权行使货物留置权呢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担保法中“需根据合同约定占有财产”的规定。首先是对该规定中“合同约定”的理解问题。在水上货物运输中,尽管发货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一般没有直接的运输合同,但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订立采取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尽管没有书面签订合同,但
    • 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是指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9
      货物的留置权,就是货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进行留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的货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二、留置“相应的货物”包括两层含义:1.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
    • 留置权有什么要求? 怎样才可以成立留置权?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31
      设立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债权未过清偿期的,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同等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