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能提起公益环境诉讼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2 15:51:46 488 人看过

《环境保护法》没有授权村委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赋予举报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能否对村委会侵占集体财产提起民事诉讼

能否对村委会侵占集体财产提起民事诉讼?

村民委员会自定了一套标准向村民发放生活费(退休费),部分村民对标准不满并与村民委员会产生了纠纷,村民起诉到法院,法院以该纠纷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对此,笔者颇存异议。

为了搞清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使用本法。在此,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概括式的立法方式,即概括地规定民事诉讼的范围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纠纷。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方式完全不同,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式和排除式的立法方式,即具体地规定哪几类行政纠纷可以诉讼和哪几类行政纠纷不能诉讼。虽然在我国尚有极少数的民事纠纷被排除在民事诉讼之外,但是这种排除都是由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诉讼法采取列举式和排除式的立法方式是由行政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地位和职能决定的,法律赋予了行政权对部分事务的终裁权,并排除了司法权的干预是为了实现行政权的职能。但是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纠纷,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属于平等主体,民事诉讼法没有必要对受案范围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法院对于没有被其他法律特别排除在外的民事纠纷都有管辖权。

从国内外的立法趋势来看,把司法作为解决纠纷、保护公民权利的最佳手段已经成为一种时代潮流,人们日益将司法视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一潮流在我国立法中也有所反映,如专利法规定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类专利申请的终裁权属于专利局,而依2000年的修正案之规定,就这两类专利申请对专利局的复议决定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某些习惯上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也开始行使管辖权。从这一角度而言,该法院将这一纠纷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的态度也是十分不可取的。

搞清了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我们再来看看本案是否属于这一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根据这一法律属性,村民委员会与村民法律地位平等,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主体平等。我国有关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法规规定,土地以及村集体财产属于村全体农民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里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发放的生活费(退休费),其资金来源于管理经营的集体财产,因此其行为的实质就是对集体财产的处分;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就财产的处分而产生的纠纷,实质上就是一种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是民事关系,又能是什么关系呢?而这一民事纠纷并没有被某一法律排除在民事诉讼之外,为什么就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11: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公众享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权利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加深,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环境保护形势严峻,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却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今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就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专章规定,充分表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基本依据。作为全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综合立法的首次尝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草案》近日被提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共分总则、环境信息的公开与获取、公众参与的范围和途径、公众参与的保障和促进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四十八条,具有极强的探索性与操作性。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党的十八大提出,推动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强调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因此,在公众极大关注的环境保护方面,引导
    2023-04-24
    167人看过
  • 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诉讼
    1.行政赔偿之诉环境行政赔偿之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环境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赔偿的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环境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类型,当然适用这一规定;2.履行之诉环境行政履行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为要求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法定职责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提起环境行政履行之诉的前提是环境行政机关负有法定的职责,而环境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并且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的理由,即环境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如拒绝颁发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报告、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等;3.司法审查之诉环境行政司法审查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显失公正而要求法
    2023-03-08
    156人看过
  • 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
    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如下: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有哪些(一)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有两类: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是:(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
    2023-03-13
    303人看过
  • 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可以是谁
    一、检察院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多数国家的环境法治中,均把检察院作为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当然主体,检察院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代表者,以保护公益和维护法律为依据,有权对民事和行政争议进行干预。如德国《行政法院法》明确规定:联邦、州、地方公共利益的代表人———联邦最高检察官、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依法享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欧美的检察官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性质上是政府的代表,检察官被视为政府行政官员,而中国的检察官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监督,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专门监督;二是执法监督,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包括侦查监督、监所狱政监督。”同时,中国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也决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所有者的代表有环境公益诉权。因此,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仅仅是作为行政机关执法监督者的
    2023-04-28
    498人看过
  • 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众环境权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时,法院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纠正、停止其侵害行为的制度。(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或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益不受损害,对行为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活动。一、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哪些?(1)对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限期治理、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根据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行政机关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非常广泛,环境行政相对人对这些行政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2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
    2023-03-28
    52人看过
  • 环境公益诉讼是行政诉讼吗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是:前者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后者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不允许提起这两类诉讼,尤其是环境行政诉讼,因为该两类都是公益诉讼,很难得到法律保障。一、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的范围是什么?(1)对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限期治理、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根据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行政机关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非常广泛,环境行政相对人对这些行政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2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
    2023-03-28
    90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3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里的行为或者不作为不一定完全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也可以对其提起诉讼。根据
    • 如何解释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01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里的行为或者不作为不一定完全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也可以对其提起诉讼。根据
    • 社会组织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29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里的行为或者不作为不一定完全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也可以对其提起诉讼。根据
    • 应该如何解释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3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里的行为或者不作为不一定完全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也可以对其提起诉讼。根据
    • 环境公益诉讼怎么提起?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3-20
      1、根据司法解释,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根据环保法规定,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条件。其中,“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