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价格规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7:33:17 312 人看过

根据经济学原理,市场的运行是受价格规律所支配的。即当某一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同时,市场外的资本,为了追求高利润,会争相地涌入该市场。随着资金的涌入,商品的供求开始变化,由原先的供不应求向供求平衡乃至到供过于求方向运动。当某一商品处在供过于求时,其价格开始下降,此时,消费者就能享受到价廉物美的实惠,由于商品的价格低于商品的价值,逐利的资本又慢慢地从该市场中退出,市场逐步恢复至社会平均利润之水平。正是因为市场受到价格规律的制约,消费者才能买到物有所值的商品,不付冤枉钱的意愿才有了保障。因此,可以说市场竞争的最大受惠者是消费者。然而作为价格规律,它起作用是有条件的,这条件就是市场中的任何一个参与者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小农经济时代,由于生产力的原因,市场的参与者是不具有支配市场的能力的。随着工业化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市场参与者具有了小农经济时代无法想象的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能力,有限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的兴起,这些公司不仅可以想象自己如何控制市场,而且他们也有能力去实现这种控制市场的计划。在这种情形下,价格规律便时刻面临着这些经济大亨们的威胁。因为当个别公司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即市场被垄断时,他就能够人为的让这个市场中的商品处在供不应求的状态,消费者不得不化高价购买该商品。所以,在市场被垄断的情况下,最大的牺牲者是消费者,这种情况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史上曾屡屡出现过。

我国的市场经济,虽然仍处在发展之中,真正的象西方国家那样的经济垄断尚未大范围的出现,但我国国人对应实质上的垄断之害,也并非闻所未闻。这里,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上海市民所经历的购买燃油助力自行车的那段经历。80年代中期,上海的城市建设已开始向周边的市郊发展,作为上海市民主要出行工具的自行车便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由于受道路条件的限制,原本现成的替代自行车的交通工具,——轻便摩托车却因道路条件的限制,而被拒绝在上海城外,此时,这类车辆的价格都在2至3千元左右,由于牌照(行驶证)的原因,消费者是可望而不可及。为了满足上海市民的对自行车升级产品的需求,上海的一些自行车生产公司,开始研究马力在24C以下的,燃油或电力助力车,当初的价格在1200元左右,虽然广受欢迎,但终究是新产品,存在诸多问题,被消费者戏称为“药罐头”。就在人们期待质量更优的产品时,90年代初,一辆被交警部门特批放行的,被称为“霸伏”助力自行车,进入了上海市场。这辆质量上与中国当时生产的嘉陵牌等轻便车,不相上下的燃油助力车,就是因为其独占上海市场,其价格竟然卖到9千余元,与一辆国产的四冲绳幸福牌两轮摩托的价格不差上下。但其等级却差了几个档次。由于“霸伏车”的高额利润,激发了车商的热情,他们竟不顾法律的禁止,即不能上牌,而从邻上海的太仓、昆山等城市,以“霸伏车”四分之一不到的价格买入嘉陵等老牌的轻便摩托车,加价卖给上海市民,由于这些无牌照的轻便摩托在路上行驶,引其了交警部门的注意,为了维护上海的交通秩序,最后强行地将这些车辆赶出了马路。由于“霸伏车”供不应求,因此,它的价格仍高高在上,普通的消费着只能望洋兴叹。就在人们一筹莫展之际,又一辆国产的燃油助力自行车,被特批进入市场,这辆由济南轻骑生产的,原形为木兰牌的轻便摩托,稍作改造后,将马力由原50C改为36C,另装了两个脚踏板后,竟以木兰车的翻倍价格,卖给了上海的消费者,(木兰轻便摩托在其他城市只卖3300元,其改造后的火鸟牌助力自行车,在上海却卖到6500元)竟管价格高的出奇,大大超过商品的价值,但由于它能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消费者不得不忍痛割舍这些来之不易的人民币。于是一时间,上海马路似乎要被红色所掩盖(因这称为火鸟牌助力自行车是一律的红色)这一红色风波,不仅给生产厂家赚的盆满钵满,也造就了无数百万乃至千万的富翁车商,而惟有消费者则是四面楚歌,一片凄凉。由于火鸟助力自行车的暴利,引起了类似商品生产厂家的关注,对上海的这一做法纷纷表示不满。在一段时间之后,坚冰终于被打破,上海交警部门放开了对这类车进入上海市场的管制,于是,在各类车竞相进入上海市场之后,火鸟牌助力自行车也从高高在上的价位回落至其应有的价格,——3000元之下。

上述列举,虽然不是西方国家那种典型的市场支配力量(垄断)滥用的案例,但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市场支配力量,都有能力达到破坏竞争的结果,都会严重地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打击消费者购买力的行为,最终会导致一个国家内需的减弱,甚至直接影响这一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反对和制裁市场支配力量的滥用,就是维护价格规律不受人为的破坏,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就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全社会和谐和可持续的发展。实施反垄断法的意义重大而深远,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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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8日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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