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满汉楼饮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0日,经营范围为:经营中餐,目前经营一家旗舰店以及六家门店,是涉案第1723698号满汉楼及图组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餐馆、饭店,有效期限为2002年2月28日至2012年2月27日)的权利人。原告被黑龙江省食文化研究会评为2007年黑龙江省十大知名餐饮文化企业。
被告长乐市满汉楼大酒店成立于2007年8月15日,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主是王虞光,经营范围为:经营主食、热菜、凉菜、烧烤。工商登记档案表明:长乐市满汉楼大酒店前身为长乐航城满汉楼大酒店,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业主是王虞光,经营范围为餐饮,从2004年10月21日开始经营。
2007年10月24日,原告向长乐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将在长乐市满汉楼大酒店消费的事实以及发票、酒店环境所摄照片进行了公证。(2007)长证内证字第2458号公证书显示:被告长乐市满汉楼大酒店正门的楼上悬挂有满汉楼大酒店招牌,在门口正中位置有满汉楼牌匾。
原告起诉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被告长乐市满汉楼大酒店将其企业名称简化为满汉楼大酒店,并将简化后的名称在其酒店正门的楼上悬挂,应认为属于饮食行业对企业名称的适当简化,并不构成突出使用,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但被告又将企业名称简化为满汉楼三个字,在其店门正中位置悬挂牌匾,则已超出企业名称适当简化的范围,属于将上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在相同的服务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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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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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和商标一起使用也侵权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0商号权和商标权也都是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呢。 如果是单纯的在先使用,并没有侵害他人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那就没有任何问题,可以放心使用,不必担心。 如果您虽然是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并且主营产品也和他人的商标相同,也一直用的企业字号做的宣传,建议您乘早修改,这样做容易导致公众误认,对方要是起诉就涉及到了侵权,或者您使用别的商标,这样就不会引起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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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否构成反不正当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22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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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商标生产企业字号构成商标侵权的处理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25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由不同的法律调整,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由不同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商标注册和审查时,商标局不检索和查询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时,也不检索和查询商标局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这就在客观上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提供了可能性。本案中,在确定沈阳时尚经典公司对案涉商标权合法享有权利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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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12认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