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确权一户多宅的,要区分造成多宅现象的原因,区别对待,如果有合法原因的,可以都确权,如果没有合法原因,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只能确权一处。
一、哪些宅基地将会被国家收回?
1、闲置的宅基地
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买房落户。因此,就造成了很多农村宅基地被闲置和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为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未来将会回收这类型的宅基地。当然在回收宅基地时,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2、非法占据的农村宅基地
不属于村集体所划分的宅基地范围的宅基地,属于非法占据的宅基地。对于这类型的宅基地不予确权,而且会做回收处理。
3、五保户所留下的宅基地
由于五保户没有子女来继承他们的宅基地,所以村集体有权回收其的宅基地。
4、宅基地面积超标
在宅基地确权的过程中,政府只对其合理使用的面积进行确权。对于其宅基地所超出的面积,将来在其翻建房屋时再进行回收。
5、一户多宅
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原则是“一户一宅”,对于一户多宅的,仅对其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对于多出的宅基地,村集体可能会对其进行回收处理。
6、城镇居民违规购买的农村宅基地
在现在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村宅基地的买卖交易只能够是在村集体内部进行。因此,城镇居民违规购买农村宅基地,可能会被回收,但是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7、城镇居民通过继承所获得的宅基地
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城镇居民不能够享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房屋不能够翻建的情况下,等到房屋损毁后,村集体可以对宅基地进行回收。
二、宅基地转让给他人合法吗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是必须提前向村集体组织申请才能确定转让合不合法。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考虑到继承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拥有量不均衡的现状,还是有条件的认可宅基地的转让的。
农村宅基地可以有条件的转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考虑到继承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拥有量不均衡的现状,还是有条件的认可宅基地的转让的。
三、宅基地争议是否可以确权
一、宅基地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不能确权
解决办法:先解决纠纷,才能够进行确权。
二、新审批宅基地不可以确权
解决办法:归还老宅基地或者父母和孩子分户。
三、买卖宅基地不能确权
解决办法:因为买卖宅基地本身不合法,因此不能确权。
四、小产权房不能确权
解决办法:小产权房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可以确权。
五、基本农田上盖房的不可以确权
解决办法:农民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基本农田上盖房的,不可以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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