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如何适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15:52:13 170 人看过

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于严重犯罪的,由刑法总则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人民法院具体裁量,但“可以”表现了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即在通常情况下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得予以适用。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有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的种类包括:

1、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其政治权利;

2、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的权利具体如下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

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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