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淄博土地使用税桓台县是怎样规定的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店区等5区和高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批复》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报来的《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的请示》(张政发〔2015〕27号)、《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的请示》(川政字〔2015〕27号)、《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调整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请示》(博政字〔2015〕21号)、《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的请示》(周政发〔2015〕16号)、《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的请示》(临政字〔2014〕142号)、《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的请示》(淄高新管字〔2015〕1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张店区等5区和高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按照《淄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明细表》(附件)执行。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确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三、划分后的土地等级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8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4]153号2014-8-18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土地使用税征收对象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2、课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其中: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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