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虚拟仲裁中仲裁地确定问题虚拟仲裁需要解决的一些法律问题中,涉及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仲裁地点的确定。在传统国际商事仲裁中,进行仲裁程序的地点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确定了仲裁地,才能找到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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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虚拟仲裁中仲裁地确定问题
虚拟仲裁需要解决的一些法律问题中,涉及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仲裁地点的确定。在传统国际商事仲裁中,进行仲裁程序的地点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确定了仲裁地,才能找到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才能解决裁决的撤销和承认及执行问题。根据《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为代表的现行国际商事仲裁立法,裁决地法院有权对在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实施监督的权力,依法行使撤销权。对于虚拟仲裁所形成的裁决,国家法院是否还应当行使此项权利?如果有的话,哪一个国家法院享有此项权利?裁决的撤销和承认及执行问题,对虚拟仲裁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虚拟仲裁中仲裁地的确定,依然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在传统仲裁中容易确定的仲裁地点,在虚拟仲裁中成为一个难题。Internet上没有国界,虚拟仲裁过程,从仲裁程序的发起,到有关文件和证据的提交,乃至案件的最终审结,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当事人和仲裁员位于不同的国度,无需共处一地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仲裁悬浮于网络空间,不在任何特定地点进行,而Internet从技术上说,独立于任何地点,原则上也不提供信息传播的途径,又如何确定仲裁地点呢?传统仲裁中仲裁地的形式意义在网络环境下丧失了。据此有学者认为,通过网络进行仲裁程序不存在可辨别的仲裁地。有的学者则不同意这一看法,认为不能将网上进行仲裁程序的地点与传统仲裁的地点相提并论,网上仲裁的地点事实上是仲裁程序法律意义上的本座(seat),这本座可以通过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对其作出选择,或者根据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法律决定。也有学者认为,在网上进行仲裁中所涉及的仲裁地点问题,并不构成法律上的障碍,重要的问题是仲裁员在作裁决书时,千万不要忘记述明该裁决书作出的地点。
我们认为,虚拟仲裁的仲裁地确定在实践中并不会发生争议,它与传统仲裁方式中仲裁地的确定并无本质区别。《纽约公约》、《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均规定在仲裁中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虚拟仲裁中仲裁地的确立也首先可采用该原则,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并未假定仲裁地,此时,仲裁机构有权根据案件需要,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仲裁地。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是一个弹性条款,它赋予了法官与仲裁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在运用这一原则时,应充分考虑所选择的仲裁地法律是否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依最密切联系原则,虚拟仲裁应在诸多与仲裁相关的场所中选择一个场所并假定它是仲裁地,通常包括:解决纠纷所采用的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所在地、开始仲裁程序地、仲裁程序终结地、仲裁员的住所地或本国、某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本国、在有多名仲裁员时首席仲裁员所在地、网上仲裁网站的注册地,等等。因为这些地点在解决纠纷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担当着技术上和实质上的中介地位。
4、虚拟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
虚拟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当然最好是败诉方当事人能自觉履行裁决。但在实践中,情况却不尽如此,虚拟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要求助于实际的司法权力。特别在双方当事人处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时,即使在仲裁中获胜,当事人依然会担心该仲裁裁决的执行,因为他可能不得不另行求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地国家的强制法律权力。从理论上来说,虚拟仲裁裁决经过一定的处理之后,完全可以同传统仲裁裁决一样,根据《纽约公约》在公约成员国申请承认与执行。但是,在实践中虚拟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一些和传统仲裁裁决不同的情况。除非像通过ICANN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那样,在程序结束之后裁决就可以自动执行,否则对不情愿的对方当事人执行裁决是要花费时间和金钱的。虚拟仲裁所有程序都在网上进行,免去了当事人的奔波之苦,但如果在网上获得有利的裁决之后却可能要跨越国界,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且不说不够经济,有时还要承担该裁决并不一定能获得执行的风险,因而,即使虚拟仲裁裁决是有拘束力的且也是可执行的,但对于很多网上争议的当事人来说仍然是几乎没有用处。
关键问题在于,虚拟仲裁裁决可像传统仲裁裁决一样根据《纽约公约》来承认与执行,是否只是一种先验主义的主观臆断?目前,尽管从理论上看,虚拟仲裁协议可以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但是法院是否承认当事人之间在网上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效力,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决定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等问题,一时还很难作出回答。传统仲裁之所以可以在各国都具有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是和传统仲裁经过多年的发展,进而具有了很强的制度化特征分不开的。各国法院对传统仲裁裁决都依相对一致的标准进行审查监督,所以也可依该标准进行承认与执行。但至今为止,虚拟仲裁未建立某种统一的程序标准。尽管很多机构自己制定有程序标准,但是各机构制定的标准和程序设计却并不一定满足传统仲裁程序标准的要求,因而其决定并不具有与传统的仲裁裁决一样的排他性效力。各国对这些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的态度仍然还停留在讨论阶段。至于国内法院承认与执行网上虚拟仲裁裁决,目前似乎实践中还未发现有相关案例。虚拟仲裁虽然比传统仲裁更快捷方便,但是如果程序的结果是拿到一份无法获得执行的裁决,那这种快捷方便还有什么意义呢?
我们认为,目前情况下是否可以这样操作:通过虚拟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无论是终局裁决,还是临时裁决,在根据《纽约公约》请求执行时,根据该公约策4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向执行地法院提供原裁决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以及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且在执行地法院所在国通过立法的方式承认电子签字之前,网上作出的虚拟仲裁裁决应当打印出来,形成可读的文字,经过仲裁员亲笔签署后,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向执行地法院提交文件的正本,连同作出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并译成当地的文字,经过公证和外交认证,提交执行地国法院执行。当然这种做法,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虚拟仲裁的一些过程转化为传统仲裁的过程,或者说并非真正的虚拟仲裁,而仅仅是目前情况下的权宜之计。所幸,现在出现了法院也使用网络技术来处理诉讼的趋势。美国密歇根州建立了首个网上法庭,并于2002年10月正式开始运行。或许有一天,可以在外国的网上法庭上提出申请承认与执行虚拟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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