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审判违法行为怎样维权
在具体监督过程中,对于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后果,分别采取不同的纠正方法:
1、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在庭审后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2、对于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或多次发生一般违法行为,经口头提出纠正意见仍不改正的,可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上报上级检察机关。
3、对于严重违法已构成犯罪的审判人员,按照案件的管辖范围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发现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依法提出抗诉。
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没有具体受损害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具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当前要及时、准确、有效地实施附带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应当加强审查起诉部门和民行检察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变单一监督、分散监督为联合监督、全面监督,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在具体运作上,
一方面可以制定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活动是否存在违法现象,分析违法现象产生的原因,研究有效的监督方案。
另一方面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组成联合办案组,共同审查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提出是否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共同出庭监督重大复杂的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活动;共同审查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对需要抗诉的案件提出相关意见等。同时,可以把加强附带民事法律监督同基层检察院争创“五好”、“两满意”活动结合起来,把检察机关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作为考核验收的加分项目,以激发基层检察院发展附带民事法律监督的积极性。
三、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形式有哪些
法院内部审判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依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非程序性的监督。即上级法院主动介入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实行案件报告制度和督办制度。
3、庭长、主管院长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主要是案件的汇报和审批制度。
4、审判委员会的监督。
5、以立审分开、审监分开的形式实行各部门之间的监督。
6、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7、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非程序性的监督。即上级法院主动介入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实行案件报告制度和督办制度。
8、庭长、主管院长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主要是案件的汇报和审批制度。
9、审判委员会的监督。
10、以立审分开、审监分开的形式实行各部门之间的监督。
11、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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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具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附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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