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钳使用不当可能会对新生儿头皮造成夹伤,但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完全愈合且不会影响智力发育。若婴儿或家属对医疗事故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包括提出鉴定、复核鉴定和起诉等步骤。
产钳在新生儿生产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对新生儿头皮造成夹伤。如果经过及时、有效的治疗,这种外伤通常可以完全愈合,并不会对新生儿的智力发育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被视为医疗事故。在选择使用产钳时,家长已经承担了这种风险。如果选择不使用产钳,可能会导致生产过程不顺利。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下医院不会承担责任,也不会将其视为医疗事故。
婴儿医疗纠纷申请鉴定的流程如下:
1、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2、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3、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4、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5、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6、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产钳使用不当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产钳使用不当不属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
然而,产钳使用不当可能会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谨慎使用产钳,并确保患者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如果因产钳使用不当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患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婴儿医疗纠纷的解决流程包括病员家属向医疗单位医务处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如果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可以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包括病员及其家属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后1年内提出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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