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5 01:05:48 121 人看过

1、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2、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未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劳动合同变更的事项,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4、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一)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的,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三)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顺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顺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n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7: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若干问题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特征: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普通民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既有补偿性的,也有惩罚性的,主要是补偿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同样适用。尽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也是补偿性和惩罚性的,但考虑到对工人的经济补偿,它主要是对工人的补偿性和对雇主的惩罚性。不同类型的责任。违反普通民事合同的责任只是民事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此外,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与普通民事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仍然不同,主要是因为前者以法律责任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往往无效。不同的插补原则。普通民事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但过失责任除外,该原则统一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应当实行单独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不承担过错责任,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这主要是因为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劳动者在保护自身利益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违约责任的不
    2023-05-07
    333人看过
  • 关于办理伤害等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意见
    对跨区域系列性犯罪案件,凡上级公安机关根据案情确定某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主侦的,该案件应由主侦地检察、法院依法起诉、审判。四、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情节的认定1、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明知是为组织偷渡而介绍,且介绍他人偷渡三人次以上的,对介绍人按照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2、一次组织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节。3、一次运送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节。4、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2)实施犯罪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3)在偷越国(边)
    2023-06-11
    54人看过
  • 新劳动法试用期若干问题(下)
    问题三:把试用期当作橡皮筋。《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的合同就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还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以考察不全面等为由,再与求职者续订一个试用期。虽然两个试用期的期限都不高于法定期限,但是前后相加以后就大大超过了6个月,这都是侵害求职者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在新劳动法试用期若干问题中这一把试用期当作橡皮筋的事情经常发生在大部分企业里面。问题四:试用期内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许多求职者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时,后者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求职者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
    2023-06-04
    479人看过
  •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问题探讨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是劳动者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劳动合同解除后守密义务如何承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后遗事项如何处理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取得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以后必须面临的问题,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实践给这些问题探讨一个解决途径。关键词:劳动合同、预告解除、守密义务、附期限事项、证明文件劳动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社会经济权利中的一种,《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规范劳动权的行使,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劳动法),其第三章用十八个条文来规定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而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文又占了八条,可见立法者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视。但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仍然存在缺陷,以至于出现了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
    2023-06-11
    85人看过
  • 罚金刑适用的若干问题探讨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现代司法实践中,虽然适用罚金刑的范围不断扩大,但由于受历史形成的重刑主义、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广大司法人员对罚金的适用并没有很好的理解和掌握,以至重刑轻判,轻刑重判,滥用罚金刑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罚金刑,本文拟就罚金刑作初步的探讨。一、罚金刑适用的必要性罚金刑作为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方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奉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种类赀,相当于现行刑法的罚金刑,其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行为和普通百姓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近代,罚金刑更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被广泛采用,并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与自由刑地位相当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80年代制定旧刑法典时虽规定了罚金刑,但只有20个条文涉及,适用的范围相当狭窄。那时罚金刑适用较少主要与当时的社会
    2023-06-11
    232人看过
  • 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构成自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二、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
    2022-01-13
    383人看过
  •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第二条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一)履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
    2024-01-13
    203人看过
  • 关于劳动合同立法若干问题的初步研究(下)
    对劳动合同立法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看法3、关于连带责任问题。违反劳动合同可以追究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一般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通常是劳动者一方),以不公正或违法手段破坏原劳动合同关系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与第三人共同承担这一损失。我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国、马达加斯加等国的劳动法对此问题也有规定。这些国家的法律条款对此规定较严,不仅招用未解除原劳动合同的雇员并造成损失的雇主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招用已解除原劳动合同,如果解除行为与新雇主有关,则新雇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可以借鉴。但要注意的是,新雇主承担的连带责任也不是无限的。如《法国劳动法典》(1981年)规定,如果新雇主得知事情真相时,雇员的原劳动合同已失效
    2023-06-05
    430人看过
  • 适用补强证据规则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补强证据规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所列的五种证据,其本身并不属于补强证据,而属于被补强的证据。这五种证据只有在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予以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加以运用,否则,法官就不能将这五种被补强证据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补强证据是证据种类中的一种。而作为一种证据,补强证据首先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如果没有证据能力,这种所谓的“证据”,充其量也只能算作证据材料,而不能成为补强证据,例如证人的个人意见或猜测等等;其次,补强证据也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如果其本身不具有证明力,当然也不可能补强证明力明显薄弱的证据。3、本身证明力薄弱的证据不能作为另一个证据的补强证据。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两个证人所作的有利于或不利于该原告的证言,在此情况下,这两份证人证言之间,相互不能作为补强证据。4、被补强证据如果
    2023-03-28
    193人看过
  •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由:1.法律规定不健全,存在漏洞;2.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3.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服务存在瑕疵;4.业主委员会产生不规范,且不能真正发挥作用;5.部分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一、业主无理拒交物业费该怎么办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吗日前,本市一小区的业主孙*因为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一年多的物业费1000余元。但是孙*却表示,作为业主,他希望居住环境清洁、整齐、舒适,但是自从这家物业公司接管物业以来,小区15号楼进出通道就成了成群野猫聚集、喂养、繁殖的场所,晚上野猫嚎叫不止,造成很多业主不断丢弃食物喂养,尤其夏天臭味熏天造成环境非常脏乱,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最终法院判定孙*应该给付物业管理费。审理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的业主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现在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孙*生活、居住在这个小区,已经
    2023-03-05
    83人看过
  • (2024)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哪些内容
    (2020)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哪些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依法惩治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准确认定犯罪(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的;2.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对组织及其日常运行负责决策、指挥、管理的;3.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组织、策划、指挥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4.其他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积极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
    2024-04-13
    28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服务公司自一九七九年创办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关怀下,由于各级劳动部门加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得到了迅速发展。十年来,在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组织劳动就业,开展就业训练,吞吐调节社会劳动力和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为解决严重困扰我国社会、经济的就业问题做出了贡献。当前,劳动就业工作面临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任务十分繁重。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解决好新形势下的城镇就业问题,必须加强和改善对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充分发挥劳动服务公司在劳动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建设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研究实行。一、劳动服务公司是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实施劳动就业政策的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经营性公司。它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劳动就业服务,运用建立劳动生产基地、就业训练基地和职业介绍所等手段,吞吐、调节社会劳动力,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二、劳动部是
    2023-06-10
    109人看过
  •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4月16日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本规定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
    2023-06-05
    92人看过
  • 广州市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根据劳动人事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规定。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新的用工制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根据劳动人事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规定。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国家的正式职工,是我国工人级阶的组成部份,政治上享受固定工同等待遇,可入党、入团、参加工会、参军、提干,以及参加各种政治活动和学习文化技术等。劳动合同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也适用于区、县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第二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须按劳动计划,在指定范围内,实
    2023-06-09
    38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7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
    •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
    •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7
      仍然有效,但法律法规更新很快,其中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08
      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枉法裁判罪,属法律管辖;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 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若干内容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9
      民事诉讼法意见中有关回避内容: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