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打击洗钱犯罪的成功经验对大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提供了诸多启示。借鉴香港经验,大陆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打击洗钱犯罪工作。
1.争取刑事立法支持
完善的刑事立法是对执法的最重要保障,目前大陆反洗钱刑事立法已初步与国际接轨,但与香港反洗钱刑事立法相比仍有距离。为此,大陆应借鉴香港法例之长完善自身反洗钱刑事立法,具体就是借鉴《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25A条第(7)款规定的对财产是代表贩毒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怀疑不披露罪、《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A条第(7)款规定的对财产是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怀疑不披露罪等立法成果,将不报告某些特定可疑交易等行为入罪,以完善大陆反洗钱刑事立法体系。同时,将现行《刑法》第191条和312条进行整合,以制定更加符合国际反洗钱立法趋势的刑事规范,进而打击洗钱犯罪提供支持。
2.加强洗钱犯罪侦查培训
当前,大陆洗钱犯罪形势严峻,但刑事执法人员对打击洗钱犯罪的意义和方法等问题的认识却相当模糊,迫切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培训。为此,有关主管部门应借鉴香港经验,举办不同层次的打击洗钱犯罪执法培训班,邀请大陆、香港、美国等地专家就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立法、执法等问题进行讲解,以达到提高认识和掌握相关调查技巧的目的。值得说明的是,香港经过20年反洗钱刑事执法实践,其执法人员在调查中通过获取个人背景、财务背景、同伙联系情况、可疑行为、搜查及扣押物证书证等环境证据推断嫌疑人有合理理由确信所处理财产是犯罪活动得益,以及进行财务与会计分析等一系列调查方法已经相当成熟,非常值得大陆执法人员学习。
3.建立多元化洗钱犯罪侦查体制
香港由警务处、海关、廉政公署共同参与反洗钱刑事执法的做法值得借鉴。大陆应效法香港建立多元化洗钱犯罪侦查体制,该体制的具体内容是:赋予管辖毒品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禁毒、边防部门、管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12种走私犯罪案件和2种毒品犯罪案件的海关缉私部门、管辖12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以与各自管辖的上游犯罪案件相关的洗钱犯罪案件管辖权。赋予上述执法部门[vii]洗钱犯罪案件管辖权不仅不会造成执法权的交叉、重合等负面影响,还可以从根本上斩断所管辖上游犯罪案件的资金链,从而对各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起到根治的作用。
4.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可疑交易报告是打击洗钱犯罪必不可少的案件来源之一,目前,大陆通过可疑交易报告侦破洗钱犯罪的案例尚不多见。原因在于:一是,负责接收可疑交易报告的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从2003年才开始运作,工作经验不足;二是,大陆未将不报告某些特定可疑交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容易发生不报告的情况;三是,该中心设于中国人民银行,因没有刑事执法人员参与,其分析、研判洗钱犯罪的能力受到大大受限。针对以上问题,应当采取措施尽快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分析与传递制度。具体做法是,将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调整为有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海关缉私部门、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包括国保、经侦、刑警、禁毒等)等各执法单位参与的跨部门联合机构,上述执法部门的情报分析人员直接参与接收、储存、分析有关可疑交易报告,然后向有关执法部门传递,这样的调整将使可疑交易报告在打击洗钱犯罪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5.强化反洗钱国际执法协作
大陆改革开放已近30年,经济发展逐步与世界接轨,各类跨境犯罪也日益增多,洗钱犯罪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回顾多年大陆反洗钱国际执法协作状况,其中存在的问题较多。以2001年发案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分行三任行长贪污案为例,该案中的反洗钱国际执法协作至今进展不大,3名主犯只有1人被美国警方遣返,大量被洗出境外的赃款至今未追回[viii].对比两地国际执法协作之异同,大陆应借鉴香港经验,应当尽快与美国等世界上积极倡导反洗钱的国家签订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或条约,并就没收赃款的分享等问题进行规定,进而与境外执法机构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在洗钱犯罪日趋国际化的今天,采取上述对策与国际公约及国际执法惯例接轨是完善大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的必然选择。
【注释】
[i]《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0期第28页。
[ii]中国人民银行编:《2005:中国反洗钱报告》,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6月。
[iii]大陆每年洗钱数额众说纷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大陆每年洗钱数量2000亿以上。
[iv]2006年10月31日《反洗钱法》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列规定取代了2003年的一规定两办法——2006年《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v]2006年6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增加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贪污贿赂三大类,这些案件分别归属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管辖。
[vi]此处罪名之表述系作者个人为研究方便根据香港法例第405章、第455章总结而来。
[vii]国家安全、军队等有关执法部门亦存在反洗钱问题,因篇幅有限此处不加冗述。
[viii]为该案3名大陆主犯洗钱的2名香港人士与2007年1月在香港分别被判处6年半监禁。
【参考文献】
[1]李菁:专访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主席卢古嘉利女士,2002年10月16日,三联生活周刊。
[2]彭旭辉:香港反洗钱立法及其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简述,《中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中国刑警学院房军)
香港打击洗钱犯罪的主要经验
经过20年反洗钱刑事执法实践,香港已经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反洗钱刑事执法体系,这套体系的高效运作为香港在国际上树立了反洗钱先锋的形象。
1.尚方宝剑——完备的反洗钱刑事法律
香港反洗钱刑事执法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于执法者手中有锋利的尚方宝剑——完备的反洗钱刑事法例。这些法例主要包括:1989年生效的《贩毒(追讨得益)条例》、1994年生效的《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2002年生效的《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等,这些法例将若干与洗钱相关的行为入罪,这些罪行包括: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贩毒得益的财产罪、向其他人披露对财产是代表贩毒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怀疑罪、对财产是代表贩毒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怀疑不披露罪、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向其他人披露对财产是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怀疑罪、对财产是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怀疑不披露罪等近十种犯罪[vi].这些法例中还授权执法者在进行洗钱调查时可向法庭申请发出提交物料令、搜查令、限制令、没收令、充公令、外地没收令等强制性措施。另外,根据有关法例,香港设有专门的摊分贩毒资产委员会,委员会的主席为禁毒专员,委员包括库务局、警务处、海关、律政司及廉政公署的代表。委员会的职能是就每起洗钱案件破获后各方摊分贩毒资产情况做出个别处理。香港与各国政府就没收的赃钱进行分享的做法为跨国合作打击贩毒及洗钱活动扫清了障碍。如2001年香港毒品调查科联同澳洲联邦警队及美国缉毒署就一起洗钱案完成长达十二年的调查后,香港方面没收存放于香港的8300万港元赃钱,香港政府将其中560万和2750万港元分别摊分给澳大利亚和美国政府。上述这些完备的法例为香港反洗钱刑事执法提供了利器。
2.反洗钱情报机构——联合财富情报组(JFIU)
在《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生效的当年,香港成立了联合财富情报组(JointFinancialIntelligenceUnit),情报组由香港海关和香港警务处人员联合组成,挂靠警务处毒品调查课,负责接受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士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情报组不直接进行可疑交易调查,而是进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储存,并及时将有关反洗钱情报传递给具有调查权的执法机关。另外,情报组还履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开展情报合作与交流,定期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组织提交的黑名单反馈给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办理汇款代理和货币兑换商的登记、定期举办反洗钱培训讲座等职责。香港联合财富情报组成立近20年来,为香港反洗钱刑事执法做出了巨大贡献,大量现行的洗钱行为被通过可疑交易报告及时发现,为香港有关反洗钱刑事执法部门提供了强有力的情报支撑。
3.多元化执法——警务处、海关及廉政公署
多元化执法是香港反洗钱刑事执法的突出特点,香港具有反洗钱刑事执法权的部门包括香港警务处毒品调查科、有组织及三合会调查科、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海关及廉政公署。香港警务处毒品调查科主要负责对付集团性的贩运、制造、进出口毒品活动,反洗钱刑事执法是其工作重心之一。1989年《贩毒(追讨得益)条例》通过后,毒品调查科即成立反洗钱调查组专门致力打击与贩毒有关的洗黑钱活动,仅在当年其调查的一起毒品洗钱案件中香港法院就判决没收黑钱近一亿六千五百万港币。有组织及三合会调查科的反洗钱调查组于1994年成立,专门负责打击与有组织及严重罪案有关的洗黑钱活动,2002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生效后,其职责扩大到调查恐怖融资(TF)。2004年1月,警务处将毒品调查科与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分别领导的两个反洗钱调查组合并,辖下设4个小组,分别负责调查有关贩毒的洗黑钱和恐怖分子筹资的活动,以及与有组织及严重罪案有关的洗黑钱活动,第3个为联合财富情报小组(JFIU),第4小组为调查支援小组,专责为调查及情报分析人员就有关财务及会计分析提供支援。另外,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海关、廉政公署也分别在各自的刑事执法领域从事有关的反洗钱刑事调查。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香港廉政公署与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联合破获了一个在广东、福建及香港多地运作的洗钱集团,该集团每天将数千万港元巨额现金从大陆走私到香港进行清洗,其中相当部分款项被怀疑是大陆不法商人逃税或其他犯罪所得的收益(包括赖昌星走私集团的资金),清洗赃钱数百亿。
4.腾飞的翅膀——良好的国际执法协作
香港反洗钱刑事执法效果颇佳的又一原因是其高度注重反洗钱国际执法合作。早在1990年香港就加入了全球反洗钱领域最具影响力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01年7月,香港禁毒专员被选为FATF组织2001至2002年度主席。此外,香港还参加了打击清洗黑钱亚太小组(APG)、埃格蒙特金融情报组织(EGMONTGROUP),并与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多国签订《刑事法律互助协定》。目前,高水准的国际执法协作使得香港在反洗钱刑事执法方面享有较高的国际威望,在反洗钱国际执法协作中屡创佳绩。如2002年英国国家罪案调查局在针对英国一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行动中,在当地拘捕逾20人。香港毒品调查课参与该项行动后,积极协助英警方分析及搜集情报,追查黑钱流向,并在香港突击搜查多个犯罪地点,最终取得重要线索及证据,协助英方破获了英国有史以来最大的清洗黑钱案,该集团通过香港等地清洗至少1千万英镑黑钱。再如,2003年日本东京警察厅开始调查山口组下属名为五菱会的高利贷集团,该集团在日本购买至少价值90亿日元(约港币6亿4千万元)的不记名债券,然后将债券兑换成现金,随后由日本电汇至香港等地进行清洗。香港警务处毒品调查科于当年年底介入调查,积极协助日方分析线索及搜集重要证据,在港方的大力支持下,日本方面成功起诉了这起日本历史上最大的洗钱案,四名集团主要成员被定罪,并罚款3亿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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