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失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4 11:34:38 405 人看过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扩大医疗损失索赔遭驳

伤势治愈后,故意扩大医疗损失,法院依法驳回其赔偿请求。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驳回了当事人小伤大治索取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肖伦刚、蒋永群与被告宋毕雄均系盐津县牛寨乡新华村村民,双方存在亲戚关系。宋曾听说肖伦刚对其父不孝顺,便想待机教训肖伦刚。2008年2月7日,宋毕雄酒后,趁着酒性到肖伦刚家质问其为何不孝敬老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之后,二人发生抓扯,肖伦刚之弟媳蒋永群见状,出面阻止。抓扯中,宋毕雄将肖、蒋二人致伤。当日,宋毕雄将二人送到当地民间医生代某处治疗。医治2天后,又将二人送往四川筠连县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软组织损伤”。2月13日,被告之父又将二原告送往盐津县医院治疗,住院2天,花去医疗费431.5元。治疗后,医生认为无明显伤痕,宋父便为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治安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蒋永群损失600元;肖伦刚的医疗费用,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被告当即履行了协议。之后,蒋永群、肖伦刚又多次自行到盐津县人民医院门诊购药治疗,用去医疗费共计1198.8元。二原告购药后,再次找被告索赔。双方协商未果,遂将宋毕雄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二原告所受之伤,经医院治愈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已给予赔偿。事后,二原告不守诚信,擅自到医院门诊购药治疗,所提供的门诊购药发票,没有用药处方和医生诊断医嘱,不能证明其确属疗伤所需。故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缺乏合理性,属于故意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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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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