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40:50 56 人看过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国土局)、房管局:

近年来,各市、县贯彻国家和省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管理逐步规范,购销纠纷明显减少,有效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住房消费的形成。但据检查,各地商品房预售管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各市、县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格式、内容不统一,按规定应明示的内容没有明示,许多预售现场没有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省建设厅统一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式样附后),现印发各市、县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0月1日起,各市、县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包括向境外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该证的内容是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的,各市、县不得自行改变,审核发证时不得缺项填写。如认为有必要增加其他内容,可填写在备注栏内。

二、全省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尺寸为295×420mm.各市、县填证时要使用规范语言,不得出现“洋房”等不规范用语。有关面积的栏目可使用阿拉伯字,编号由市、县自行编写。

三、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在售楼部现场或公司售楼处显著位置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原件,复印件无效。未在销售现场悬挂预售证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

四、省建委《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字〔1992〕162号)印发的《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格式及各市、县原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从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已发出仍在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在9月底全部更换,换发全省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商品房预售项目申请表及有关配套的表格、资料等,由各市、县自行制定。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开发企业名称||开发资质证书号||备注|

|--------|--------|------------|------|--|

|项目名称||项目坐落|||

|--------|--------|------------|------||

|预售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土地使用权证号及用途|||

|--------|--------|------------|------||

||住宅|平方米套|预售房屋栋号及层数|||

|其|------|--------|------------|------||

|中|商业用房|平方米套|发证时各栋已建层数|||

||------|--------|------------|------||

||||预售房屋占用土地是否抵押|||

|-------------------------------------||

|预售款专用帐户|||

------------------------------------------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上所列房屋经审核已符合预售条件,准予预售。本证使用时须附上项目平面图,并注明预售房屋各栋位置。

发证机关查询、投诉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有效期: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过期无效)发证日期:二○○年月日

广东省建设厅监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8: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文章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5-10【实施日期】2006-5-10【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厅【文号】粤建设字[2006]58号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了更好地实施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我省建筑节能设计及审查行为,明确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内容,根据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并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及组织专家论证。现将《要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你们将《要点》及时转发至所属各设计、施工图审审查机构,并做好监督实施工作。二、各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要点》。各地要根据情况开展有关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检查工作。三、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按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
    2023-04-22
    194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CL广州房产律师网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CL广州房产律师网为了加强建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科学评价建筑工程质量状况,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我厅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组织研究编制了《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书面报送我厅建筑管理处。附件: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略,有需要请直接向咨询)【关闭窗口】
    2023-04-22
    203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tVv广州房产律师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确定如下: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我省普通住房标准以此为准,各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区、县(市)应统一执行。【关闭窗口】
    2023-04-22
    220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关于<劳动卫生许可证>颁发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厅发布文号:粤劳安函[1997]114号各区劳动局:现将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卫生许可证》颁发问题的复函(粤劳安函[1997]1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深圳市劳动局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广东省劳动厅粤劳安函[1997]114号关于《劳动卫生许可证》颁发问题的复函广州、江门市劳动局:你们来函、来电反映卫生部门依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已在开展或正准备实施对企业审核颁发《劳动卫生合格证》,因比,询问《劳动卫生许可证》应如何发放。经研究,答复如下:一、1994年,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决定》中,对《条例》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给《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改为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危
    2023-06-09
    232人看过
  • 转发省建委《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昆明市内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现将省建委《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商品房交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含四区八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二、全市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日起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从即日起,凡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不论企业性质,其开发土地的区域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等),都必须在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原来已开始预售的,必须按规定补办手续,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继续预售。否则,一律停止预售。三、此项工作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具体受理审核,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签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未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私下预售的,房地产交易所不办理预售合同鉴证,产权监理部门不办理产权登记等合法手续。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附件: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
    2023-06-10
    285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房管局):现将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建住房[2005]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仅限于在已经领取房地产权证的个人住房上设定抵押权。未核发房地产权证的个人住房不得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主债权转让的合同或协议;2、告知房屋权属人主债权转让的书面公告。三、抵押物存在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申请人书面要求办理的,可暂不登记,并告知申请人。附件: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略)广东省建设厅二00五年十月八日
    2023-04-22
    484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建委(建设局、处)、房产局(公司、所)、城建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局、建设标准定额分站,直属有关局、公司:现将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86〕140号《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希即按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管理。今后未经省府批准,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粤办函〔1986〕140号批复省建委: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项收费问题,经省府清理整顿“三乱”办公室审查,报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一、房产管理方面的收费(一)房产登记、转移登记费。同意私人房产按评定价值的千分之一计收,最低限额收二元,最高限额收五十元。(二)房产变更登记费。同意私人房产按评定价值的万分之二计收,最低限
    2023-06-10
    90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03]2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我省各地自建立有形建筑市场以来,不断加大对市场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一些地区仍存在体制未完全理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各地应认真组织学习建设部示范文本有关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或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制度。今年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将把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二、要针对当前有形建筑市场在交易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力度,抓紧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防止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三、提高有关人员的素质。严格
    2023-06-10
    344人看过
  •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为了贯彻国务院、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搞好我省勘察设计管理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现将《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者,按本通知执行。云南省建设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附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各部直供代管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批。要求设计审查必须严格履行设计审批权限和审批职能、不能层层下放,更不能自
    2023-06-10
    370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8-6【实施日期】2004-8-6【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厅【文号】粤建法字[2004]116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城建局(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公用事业、城市管理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粤府[2003]93号)精神,我厅对2003年底以前发布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了清理,特别是对文件主要内容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或者其主要内容已被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或者文件的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6个文件,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文件目录见附件)。广东省建设厅二OO四年八月六日附件:广东
    2023-04-22
    375人看过
  • 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根据《关于开展城市房屋平安拆迁项目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宁房拆[2004]138号)的要求,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明确相关规定,对照考核细则,查纠存在问题,推进平安拆迁活动的顺利展开,为创建“平安江苏”、“平安南京”作出努力。随本通知下发《央视拆迁安置案例》光盘,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收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规范拆迁实施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利益。附件:1、《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2、《央视拆迁安置案例》(之一)、(之二)、(之三)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房(2004)245号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各拆迁实施单位:根据“平安江苏”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为进下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
    2023-04-23
    432人看过
  • 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广东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建管字[2006]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的规定:“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鉴于园林绿化企业不属于上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建筑施工企业”范围(不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中规定的资质序列内),因此不必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此复。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2023-04-22
    200人看过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屋销售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省属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房地产业发展较快,商品房屋销售广告活跃,对促进房屋销售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商品房屋销售广告中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商品房屋尚未开工就刊播销售广告;有的房屋不具备产权等出售的基本条件也刊播销售广告;有的广告许诺的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有的甚至利用虚假广告进行非法活动。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如下通知。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刊播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二、商品房售广告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刊播的预售、出售各类商品房屋的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刊播商品房屋销售广告:1.在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3.违章建设的房屋;
    2023-04-22
    378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工程定额测定费收缴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5-8-15【实施日期】2005-8-15【发布单位】广东省建设厅【文号】粤建价函[2005]327号广州市建委,各市建设局: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工程定额测定费收缴问题的复函》(粤财综函[2005]1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的规定,按应收到工程定额测定费总额的20%上缴省财政指定帐户,纳入预算管理。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认真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催促财政部门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粤建价字[2001]11号文和省财政厅粤财综函[2005]158号文规定比例上缴。
    2023-04-22
    145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求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更多>

    • 关于房产的预售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1-02-25
      1、商品房的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也没有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进行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2、商品房的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3、商品房的预售方,持有土地使用证,也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在一审诉讼期间办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东莞报销多少的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31
      一,医保保险报销比例要高的,参考以下条件。r1,连续缴纳6个月医疗保险或以上可报9.5成。r2,连续缴纳3个月或以上,不满6个月的,可报3成或6成。r具体情况因地施政不同,比例不同。r二,社保卡后发也可正常报销。但具体情况需咨询当地县社保局,因为每个地方不一样。r三,大病之类报销也可报销。社保不可报销的没有分什么病,只有分什么类型的费用,例如进口药什么的之类的。这个医院在出缴费单据会表明在一张收费
    • 关于房产预售许可证的处罚
      山西在线咨询 2021-03-10
      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将处以不同等级的处罚: 1、销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价款未超过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5%的罚款; 2、销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5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8%的罚款; 3、销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
    • 与食品流通许可证有关的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3
      工商局因您没有相应的准入许可证而罚款,是符合相应的程序的。如果您觉得罚款数额过重,或者程序不合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相关法律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5
      认购书签订时如同时约定一定金额的定金,则相当于定金协议,双方的约定将作为将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依据。如交的是意向金等,则仅为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意向,并不具有定金协议的效力,可以随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