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是产品缺陷的一种特定形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15:34:52 425 人看过

确认产品侵权责任的基本根据,就是产品存在缺陷。因此,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如何确定产品缺陷是极为重要的。产品缺陷主要有三种: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产品说明或者警示不充分。最后一种也被称作经营缺陷。

在产品侵权责任的研究中,人们通常把注意力集中在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这两种产品缺陷上,而对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的缺陷研究得不够,在实践中也不经常遇到。可是,产品仅仅是合格产品,不具有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还不够,还要对产品的说明和警示作充分的说明,特别是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更要竭尽警示义务,防止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生危险,造成损害。这是现代社会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视,也是人权观念在产品领域和消费领域中的普及。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安全,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必须遵守这样的高度注意义务。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是商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产品侵权案件,在判断产品缺陷时,应当掌握“产品说明或警示不充分”的概念,将其作为产品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之一。

一、产品缺陷侵权怎么赔偿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最重要的是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第一位的责任主体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通例是依照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受害人的主张确定。受害人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销售者和生产者只要被起诉,不论其是不是产品缺陷的形成之人,只要消费者取得的产品确实存在缺陷,被起诉的一方就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此,最近规则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受害人可以选择距离自己最近的请求权行使。

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应当是产品缺陷的造成者,是谁造成的缺陷,就由谁最终承担责任。因此,最终的规则是:一是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要求追偿;二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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