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是损害的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与其它归责原则有所不同,并因此与其它归责原则相区别。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有损害,则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旨,是加重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更容易得到补偿。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损害结果来确定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有些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只是在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承担侵权责任,实属对立法者的意图的一种误解。加害人主观上即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过错,但是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对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没有任何影响。
(三)确认无过错责任构成的决定要件是因果关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谁造成了损害结果;另一方面由于主观过错不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关系。当损害后果和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侵权责任即可构成。有因果关系者,构成侵权责任,无因果关系者,就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加害人也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主张抗辩。法院在处理有关纠纷时也无须根据具体案情对是否存在过错问题作出判断。
(五)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并非是绝对责任,加害人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而主张责任。加害人造成损害后果并不一定承担责任,加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事由而提出免责抗辩。
(六)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责任之确定主要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并且对这种责任往往规定有最高赔偿限额或限制赔偿范围。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适当限制无过失责任承担者的责任承担程度,减轻他们的负担。
(七)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即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四个: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
(一)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某行为(作为、不作为);
(二)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核心要件):以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侵权责任的必备、最终、决定性构成要件。
1、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
2、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
三、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知道,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之下,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等情况时,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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