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失效的情况具体包括:
1、承诺被当事人依法撤回;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
3、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等情况。
一、合同要约与承诺的意思是什么
一、要约是签订合同的意思。简言之,要约人拟定合同,希望签订合同并发出合同:
1、具体确定内容;
2、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受意义的约束;
3、可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人;
4、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在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
二、承诺是被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简言之,被要约人同意签订合同:
1、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并在规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不得附条件;
3、被要约人拒绝,期满未承诺,做出实质性变更,要约无效;
4、如果承诺生效,合同将同时成立;
三、要约承诺: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以双方意思的一致性为成立要件,订立合同的过程是双方使意思一致的过程,双方的协商过程一般分为法律要约和承诺;
2、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日益复杂,合同订立的时间和空间都在扩大,根据要约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区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越来越必要。
二、怎样的情况下要约会失效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会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
三、订立合同有哪些方式可以采用
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始于订立,终于履行,如约履行,合同关系即告结束。订约双方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应当依法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理所当然也要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合同立法以往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侧重于给付义务和违约责任,关于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也仅限于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未尽通知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责任;合同不成立时的责任;合同无效时的责任;合同被变更或撤销时的责任等,造成上述缔约过失责任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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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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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迟延的情况有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14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在第一种情况下,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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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延迟及承诺失效的原因有哪些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11承诺延迟的情况有: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失效的情况有:承诺被撤回;迟到的承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并遭到要约人反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