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20:50:47 69 人看过

一、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计提标准及范围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75号)规定,工作经费的计提基数为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拆迁补偿总额具体包括货币补偿款及回迁安置房的建安成本,其中货币补偿标准已按补偿标准计提(含以购代建费),回迁安置房的计提经审计确认的回迁安置房建安成本或概算成本计提:

(一)货币补偿款计提工作经费=2%×(货币补偿标准(元/㎡)×拆迁面积);

(二)回迁安置成本计提工作经费=2%×(建安成本(概算)×回迁安置房面积)。

二、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原则

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按照“谁征地、谁拆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监管、节约高效,全额用于全区城市更新改造征地拆迁工作,其中动迁公司的动迁费从工作经费中列支,由街道办事处遵规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动迁费率原则上按照市场价格的平均水平设定。

三、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所需日常办公经费及聘用拆迁公司拆迁代理费用,含以下内容:

(一)拆迁代理费

由街道办事处支付。

(二)人员支出

支付给招聘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五险一金及现场补贴等。

(三)一般公用支出

包括办公费、水电卫生费、邮电费、办公电话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劳务费、宣传费、办公设备维修费、培训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工作人员加班误餐费、工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四)其他公用支出

包括工程图纸复印晒图费、专家咨询(评审)费、法律顾问费、交通工具租赁费、办公用车燃油、维修及保险费、房租费、办公场所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其他与征地拆迁工作相关的支出

(六)弥补不足

剩余工作经费由街道办事处用于弥补业务经费的不足。

(七)参与考核兑现

可将部分工作经费用于参与项目工作人员的考核兑现,具体办法根据项目实际由区城改办和街道办事处另行报批区政府确定。

四、昆明市征地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

(一)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具体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各责任单位开设专用账户,按项目设置明细帐,核算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收入、支出和结余,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核定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和监督。

(二)各有关单位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和法人代表报账制度,区城改办支出工作经费单笔5000元以下的报区城改办主要领导同意后开支,单笔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分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区级投融资公司经费支出严格按公司内部财务规定执行;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经费审批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结合街道实际及财务管理制度自行制定;

(三)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拨付审批手续,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审核准确,凭证齐全,账目清楚。定期向区城改办报送收支情况,并接受区城改办、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对拆迁残值收入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拆迁残值收入列支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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