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能够随时领取保管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6 22:11:07 287 人看过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一、什么是保管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性质为: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二、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权利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

2、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三、保管人在什么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下列要承担赔偿责任:

1、保管物发生损毁、灭失。

2、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

3、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4、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0: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保管物有瑕疵的时候寄存人的义务是什么
    保管物有瑕疵时寄存人的义务是: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告知义务后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能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吗受委托的保管人是能够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但前提是在保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管期限。《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
    2023-07-27
    138人看过
  •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吗,提存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债权人什么时候可以领取提存物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他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提存仅是消灭债务的措施,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才能终止。有时,债务人虽然将标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但与其互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并未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对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即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对待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领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该权利长期不行使,不仅使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会给提存部门增加负担,同时也不符合物质有效利用的原则。因此,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经过五年,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家所有,
    2023-03-19
    124人看过
  • 哪些人能够领取低保
    一、哪些人能够领取低保(一)属于当地农村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这是前提。(二)只剩下老人,没有人照顾,没有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三)单亲家庭。(四)老人抚养孙子孙女,没有收入来源,费用高生活困难。(五)当家人出现大病,费用巨大生活艰难。(六)家庭出现变故,主要劳动力遭遇事故、去世等,导致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造成生活困难。(七)家里有大学生,教育花销大,造成生活困难。(八)家庭中有残疾人,特别是一、二级残疾。二、低保多少钱一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7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440元提高到1164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20元提高到5820元,计划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三、怎样写低保申请书1、第一部分,写城镇低保申请人的简要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目前的收入状
    2023-04-14
    201人看过
  •  询问:发货人是否可以随意领取保管物品?
    根据寄存合同的规定,寄存人有权随时领取保管物,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管期间。因为保管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财物,当寄存人认为保管的目的已经实现时,尽管约定的保管期间还未届满,没有必要限制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根据寄存合同的规定,寄存人有权随时领取保管物,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管期间。因为保管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财物,当寄存人认为保管的目的已经实现时,尽管约定的保管期间还未届满,没有必要限制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寄 存 合 同 中 关 于 保 管 物 的 规 定根据素材中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出寄存关系并不构成保管与被保管的合同关系,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免费寄存并不是商品买卖,因此超市不应对顾客物品的丢失承担责任。然而,如果顾客坚持要向超市索要赔偿,则可以提出诉讼。另外,超市在寄存箱上的提醒声明属于违规的格式合同,因此无效。如果是客户未按商家提示操作导致寄存物品被盗,责任应由客户承担;如果
    2023-09-17
    259人看过
  • 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求寄存人交付保管物
    酒楼消费车丢失证据不足难获赔佛山一消费者状告酒楼被驳回将摩托车停在酒楼指定的停车位上,用餐后却发现车辆被盗,车主刘某以酒楼保管不善将其告上法庭。今天,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对被告佛山市某酒楼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今年5月13日晚,原告刘某到被告酒楼用餐,将五羊本田摩托车停放在被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发展大厦外围停车场。当晚21时10分左右,原告发现摩托车被盗,立即报警,至今未能追回。法院查明,停车场属于发展大厦物业公司管辖范围,物业公司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庭审中,原告诉称,酒楼虽然未收取停车费用,但其无偿停车免费保管是以消费者到该酒楼消费为前提条件的,事实上酒楼也已将保管车辆的成本计入消费者所支出的费用中,本质上也可以构成一种有偿的商业行为。据此,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现被告没有
    2023-06-09
    350人看过
  • 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是否应当给付保管凭证?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给付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也可以不给付保管凭证,但也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关于保管凭证与保管合同的关系,有的学者主张,在有保管凭证的保管中,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后,保管合同始为成立。在无保管凭证的保管中,保管合同自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起成立。这种观点的前提还是承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是在有保管凭证的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上提出了不同的主张。这种观点没有解决在有保管凭证的保管合同中,在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后,一旦保管人应当给付而未给付保管凭证,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所以不能把给付保管凭证作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而是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作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只要寄存人交付了保管物,即使保管人应当
    2023-06-09
    307人看过
  •  寄存人如何支付保管费
    根据题目所给段落,我们可以得知,当事人与保管人之间存在协议,规定了保管费用需要由寄存人支付。这些费用包括保管人的报酬以及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同时,对于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依法不能确定的情况,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将保管费用支付给保管人。最后,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因此,该段内容主要讲述了当事人与保管人之间关于保管费用支付的规定。按照当事人与保管人之间的协议,寄存人需要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这些费用应包括保管人的报酬以及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2.对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依法不能确定的,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将保管费用支付给保管人。3.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保管费支付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
    2023-08-27
    396人看过
  • 寄存人应当如实告知保管物有瑕疵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寄存人告知义务的内容1、由于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保管物本身的性质或者瑕疵使保管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在保管人于合同成立时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寄存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因过失而不知上述情形时,寄存人仍不能免责,于此情况下,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3、保管人在接受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时或者在保管期间,尽管寄存人违反了告知义务而没有告知,但保管人已经发现了保管物存在瑕疵、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易变质等情况,没有将发现
    2023-02-27
    349人看过
  • 保管合同寄存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寄存人怎样支付保管费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是告知保管物有关情况以及支付报关费的义务。寄存人的权利是随时领取保管物,并享有保管物毁损的赔偿请求权。寄存人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保管费,或者是在保管之前支付保管费用。一、保管合同寄存人的权利和义务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2.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权利: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3.索赔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寄存人怎样支付保管费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方法是:1.寄存人
    2023-06-05
    253人看过
  • 保管人要给付保管凭证给寄存人吗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的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给付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也可以不给付保管凭证,但也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关于保管凭证与保管合同的关系,有的学者主张,在有保管凭证的保管中,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后,保管合同始为成立。在无保管凭证的保管中,保管合同自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起成立。这种观点的前提还是承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是在有保管凭证的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上提出了不同的主张。这种观点没有解决在有保管凭证的保管合同中,在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后,一旦保管人应当给付而未给付保管凭证,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所以不能把给付保管凭证作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而是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作为合同成立
    2023-04-26
    182人看过
  • 保管人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保管凭证的给付,不是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保管合同的书面形式,仅是证明保管合同关系存在的凭证。保管凭证可以是书面证明,也可以是小件的标志物。在实践中,关于保管人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从原则上讲,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人就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的除外。例如在车站、码头等设立的小件寄存处,一般的交易习惯是给付保管凭证。而在某些商场外的停车场,按照交易习惯就不给付保管凭证,只要有车位就可以停车,只是出来时需付款,保管人给付付款凭证。(2)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互相协助而发生的保管行为,多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因为这是基于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互相信任。给付保管凭证在现实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多数情况下只有口头形式没有
    2023-06-09
    94人看过
  • 顾客寄存的物品,可以交给第三人保管吗
    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的义务。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比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当保管人患病而不能亲自保管时,可以不经寄存人同意而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法律要求保管人亲自保管,对社会生活及交易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公民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基本上是基于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个存折,主要是基于甲对乙的信任。正是由于这种信任,即甲确信他的存折由乙保管即安全、可靠,又能如期归还,所以才将存折交给乙保管。如果乙擅自将存折转交第三人保管,就辜负了甲对他的信任,并且可能给甲带来损失。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义务。保管人违反该义务,使保管物受到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律师补充:保管合同成立要件为:1、保管人与寄存人适格;2、就保管事项意思表示真实;3、寄存人交付保
    2023-05-06
    485人看过
  • 债权人一般可以随时取得提存物吗
    债权人一般是能够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提存仅是消灭债务的措施,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才能终止。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对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一、合同提存的概念及程序合同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支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程序:一、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二、债务人提交提存物;三、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四、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二、合同提存的效力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
    2023-03-28
    54人看过
  • 保管人何时可以请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14条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一、仓储合同签订流程一般包括什么?大宗货物的储存,先由存货方提出委托储存保管的计划,仓管方根据自己的仓储能量,与存货方共同协商,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零星货物的储存,可以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合同。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应尽量使用全国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或统一规范的仓单。签订仓储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1、管人和存货人名称或姓名、住所;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件数及标记;3、验收项目及验收方法;4、入库、出库手续;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6、储存场所及保管方法;7、储存的时间;8、仓储费的支付;9、货物的包装要求;10、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11、合
    2023-03-08
    107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寄存人何时可以领取保管物,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第376条关于保管合同中保管物领取的规定,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时间为: 1、保管人提供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寄存人寄存物品的需求,满足随时取回物品的需求。本条第1款规定了寄存人的这一权利。即不管当事人是否在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保管期间,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在现实生活中,保管只是物品在
    • 保管寄存人可以随意领走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08
      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间的,寄存人也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物。不管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可以提早解除保管人的义务,对保管人实为有利;保管是有偿的,只要寄存人认为已实现保管目的而要求提前领取的。保管人也无阻
    •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走保管物吗,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3-12-11
      法律分析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走保管物。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双方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走保管物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2-10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走保管物。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 寄存人可以随便拿走保管物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11
      寄存人可以保管合同,即保管人可以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替代品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质量、数量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