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能够随时领取保管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6 22:11:07 287 人看过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一、什么是保管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性质为: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二、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权利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

2、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三、保管人在什么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下列要承担赔偿责任:

1、保管物发生损毁、灭失。

2、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

3、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4、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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