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59:51 289 人看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维护社会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管理,按不同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各类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制度完善,管理严格,监督有力,高效运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再就业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和社保经办机构经费。

第四条社保经办机构对基金管理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财经法规和制度;依法筹集、使用基金。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预算、核算及分析工作,如实反映基金的收支情况。

(三)严格财经纪律,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基金预算管理(一)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参照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

(二)基金预算的报送与审批。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首先报送劳动保障规划财务部门审核汇总,领导审签后报出,经批准后执行。

(三)基金预算的执行。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定期向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按时编制财务报告。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为了加强基金监督的信息反馈和分析,社保经办机构每季度(年度)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基金监督处报送财务报告。报送时间:季报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半年报为半年后20天内;年报为年度终了后30日内。

第六条基金的运营。

(一)基金收入的管理。

基金必须按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征缴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基金的专户管理。

1、财政专户。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征收的基金都应按规定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设立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应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二是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应在同一银行系统开设,以利于资金的及时缴拨、缩短资金在途时间;三是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有一个银行帐户,不准多头开户。

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核对财政专户资金收支及结存情况。

2、收入过渡户。基金实行直接征收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一至二个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收入过渡户。

3、基金支出户。社保经办机构可在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一至二个基金支出户。应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使用范围、项目和支付标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支付范围、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4、社保经办机构经费帐户。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本省制定的有关法规、制度。

(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省级社保基金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及专项经费的补助、调剂、拨款、借款等和机构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范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和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支出。需要与省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也应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范,经批准后办文送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基金和经费支付的原始资料必须合法,经办、审核、批准等的签注手续必须齐全。各设区的市劳动局应参照省有关规定,对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作出规范,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七条监督与检查。

(一)社保经办机构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基金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厅基金监督处每年视情安排对一部分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内部审计,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的资料、会计凭证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二)社保经办机构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前提下,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内部财务控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对系统内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每年都要认真组织检查,其中:对设区的市社保经办机构检查面要达到50%;对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检查至少要达到20%.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三)建立健全与开户银行的对帐制度。社保经办机构每月要与开户银行对帐一次,发现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相应调整。

(四)法律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行为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其他。

(一)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21: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湖南省各市、地、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北京市和湖南省的劳务协作,经商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北京市设立驻京劳务管理服务处。其具体职责是:一、全面了解和掌握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情况,负责登记建档;二、协助北京市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进京务工人员的招用、培训、输送及跟踪服务工作;三、协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劳务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四、负责未通过劳务基地招用的湘籍务工人员与北京市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工作;五、协助北京市用工单位处理劳务纠纷和务工人员因工伤、病、残、亡等问题;六、负责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补发和年检工作;七、负责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其他有关业务。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劳务管理服务
    2023-06-09
    387人看过
  •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监督举报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管理办法》规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号码,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举报人对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电话、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以及当面举报,管理举报材料;(二)办理、交办、移送、督办举报案件;(三)汇总、分析、上报举报案件受理、办理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
    2023-06-09
    463人看过
  •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区域内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报送(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云劳社(2004)92号)的规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拟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二)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含中央驻滇企业单独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报经办其养老保险业务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报送国家劳动保障部备案,但在滇的中央企业子公司需要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将集团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劳动保障
    2023-06-09
    327人看过
  • 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收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投入,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对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第二章设立第五条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并符合建筑规范和行业化标准;(三)注册资金按床位数计算,设置床位数应在20张以上,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四
    2023-04-24
    448人看过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年版)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设立、专门使用的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养老保险基金数额最大,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设立、专门使用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项目分别建立,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中养老保险基金数额最大,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制 度 简 介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简介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资金,旨在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和保障其
    2023-09-12
    300人看过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1、要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挤占、挪用。凡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1、要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挤占、挪用。凡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2、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各市、地要对上半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于7月底前书面报告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省厅拟在下半年对各市、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缴、
    2023-06-09
    68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办计字[1990]21号文件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局,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办计字[1990]21号文件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0年四月四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办计字[1990]21号文件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研究,决定废止《劳动部办公厅对
    2023-06-09
    384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一日关于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去年以来,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编制等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各项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稳步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逐步建立,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低保人员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少数地方尚未建立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有的虽已建立但还未妥善解决人员、经费、场地等实际问题,与上级要求有较大差距,也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基层就业和
    2023-06-09
    451人看过
  •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
    冀劳社[2003]78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劳社部发〔2003〕5号,以下简称《规则》的贯彻落实工作,依法开展基金监督,不断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实施《规则》的重要意义《规则》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两个部长令颁布后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又一项新的规定。《规则》的实施为开展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检查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可操作的法定程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则》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增强依法实施基金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学习《规则》,积极开展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相关的业务培训,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认真学习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政策法规和专业知
    2023-08-17
    206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
    各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工会组织依法开展的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良好的组织基础。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协作,使之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必将增强劳动法律监察、监督的力度,对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律监察、监督体系,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为此,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实践,切实抓好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法律监督之间的配合与协作;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采取措施,认真探索二者紧密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推动协作关系健康发展。各地可根据《暂行办法》
    2023-06-10
    101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读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只要符合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昨日首次正式解读《劳动合同法》,曾参与起草该法律的专家们,为企业和劳动者释疑解惑。无固定期合同铁饭碗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会上商讨的焦点。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误以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不能再解聘员工了。对此,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无固定期”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而是终止的时间没有确定。该负责人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和“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位不能两次试用同一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2.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
    2023-06-05
    135人看过
  • 云南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逐步解决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筹集困难,企业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正确反映和评估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以增强企业活力,更好地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根据建安企业生产周期长,实第一条为了逐步解决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筹集困难,企业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正确反映和评估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以增强企业活力,更好地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根据建安企业生产周期长,实行成本计价、劳保基金按国家规定费率从基建项目投资中收取以及施工队伍流动分散、建安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等特点,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施工的建安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企业性质,均应参加全省建安企业劳保基金的社会统筹管理。第三条坚持“
    2023-06-09
    128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社保局(劳动保障局):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和统一全省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范围是通过制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全省统一执行省的《药品目录》。二、根据国家规定,省《药品目录》一律使用通用名(指西药)和药典名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指中成药),不得使用商品名或别的其他名称。也不标明生产厂家。三、省《药品目录》的内容包括:西药部分(含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和中药饮片等三大部分。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又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每类药品如何使用,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四、对于医院制剂,本次未做明确规定,请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坚持以下两
    2023-06-05
    103人看过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查工作有关问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3]221号)2006-1-24各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部令第16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精神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3]221号)2006-1-24各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部令第16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精神,和省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闽劳社文[2003]148号),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查目的进一步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积极引导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查处违规行为,堵塞各种漏洞,确保养老保险费应
    2023-06-09
    27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福建省社保缴费基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6
      基金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社会保险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或减征,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安排基金财政补助,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月)。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范围?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1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审查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和在职人员、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准计提基金的各项基数和应当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以及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账目、报表等。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和个人缴费工资的记载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单位查询本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都有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30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
    •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4
      〔1〕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者贯彻执行;〔2〕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3〕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4〕对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5〕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进行培训、任命、考核、监察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