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姓名权所负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9 07:40:15 288 人看过

(一)停止侵害。为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结果扩大的情况发生,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二)赔礼道歉。在行为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对受害人产生了实质的危害结果,但后果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获得得受害人谅解。

(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并且已经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誉遭到贬损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在其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例如在报刊、杂志上刊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材料。

(四)返还财产。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并以此取得了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侵害人应无条件返还财产。

(五)赔偿损失。对于物质损失,损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赔偿多少。对于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极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

一、侵犯姓名权有哪些行为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二)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

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侵犯姓名权会判刑吗

侵犯姓名权不会判刑。但当事人可以采取民事救济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除此之外,必要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21: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姓名权相关文章
  • 姓名权主要有哪些权利及侵权形式有哪些
    一、姓名权主要有哪些权利姓名权主要有以下权利:1.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即公民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指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的身份的权利。3.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指公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但公民改变姓名,必然会涉及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因为公民已使用其原名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所以公民改变姓名必须按有关法律办理。4.姓名维护权。姓名维护权是指姓名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以保护和实现其权利。二、姓名权的侵权形式有哪些姓名权的侵权形式如下: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2023-05-03
    388人看过
  • 套用他人驾驶证侵犯姓名权
    原告杨某于2009年取得A2机动车驾驶证,一直从事货车驾驶工作。2012年2月27日,原告进行驾驶证审验时,被告知因其驾驶大型货车有多次违章记录未接受处理,不能进行驾驶证件审验。原告经多次到交警部门查询,发现自己被他人套用了驾驶证件,被告李某在2011年至2012年间,雇佣驾驶人员套用原告的驾驶证件,驾驶大型货车在河南、湖南等地多次违章,导致该大型货车的违章情况被交警部门记录在原告的违章信息里。对此违章情况,被告直至2012年9月23日接受了交通违章处理后,原告才通过驾驶证审验,此前一直未能从事营运工作,造成不少损失。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盗用其姓名雇人驾驶的行为,并赔偿其误工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雇佣的驾驶人员套用原告的驾驶证件驾驶货车营运,在驾驶过程中多次违章,致使该车辆违章情况记录在原告名下,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造成原告不能审验驾驶证,长期不能从事营运,并因此而遭受了损失
    2023-06-07
    191人看过
  • 肖像权姓名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表现是: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不侵犯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下列情形不属于侵犯肖像权:1.为社会公共
    2023-07-20
    252人看过
  • 法律责任与侵犯名誉权的罪责
    名誉权受到侵犯以后一般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情节严重则以侮辱罪、诽谤罪进行起诉,侵害者需要付刑事法律责任。侵犯名誉权的处罚是什么1、侵犯名誉权如果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罚侵犯名誉权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2023-07-06
    484人看过
  • 哪些行为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2023-06-08
    283人看过
  • 对他人姓名侮辱侵犯了什么权
    一、对他人姓名侮辱侵犯了什么权对他人姓名进行侮辱侵犯了名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他人姓名侮辱行为违反了上述法条的规定,因此构成侮辱罪,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誉权。二、如何认定侮辱标准以下是侮辱罪的认定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并且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
    2023-05-06
    248人看过
  • 关于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问题
    你不会构成侵权的,请不用担心。相关法律知识: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这种姓名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支付事业报酬等方式实现
    2023-06-08
    303人看过
  •  肖像权和姓名权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该段内容讲述了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八种方式。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以下是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权责任:1.停止侵害:指侵权人停止对被侵权人的肖像或姓名进行侵害行为。2.消除妨碍:指侵权人停止对被侵权人的肖像或姓名进行侵害行为,并消除对被侵权人的妨碍。3.消除危险:指侵权人停止对被侵权人的肖像或姓名进行侵害行为,并消除对被侵权人的危险。4.返还财产:指侵权人将被侵权人的肖像或姓名权所获得的利益返还给被侵权人。5.恢复原状:指侵权人将被侵权人的肖像或姓名权所造成的影响消除,并使被侵权人的状况恢复到侵权发生前的状态。6.赔偿损失:指侵权人因其对被侵权人的肖像或姓名权的侵害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赔礼道歉:指侵权人因其对被侵权人的肖像或姓名权的侵害行为而应当向被侵
    2023-09-04
    60人看过
  • 对姓名权侵犯的补偿方式
    一、对姓名权侵犯的补偿方式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针对不同的侵权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1、停止侵害。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这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的结果扩大。2、赔礼道歉。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
    2023-04-14
    346人看过
  • 姓名权侵权责任所需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姓名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如下:1.存在侵权行为。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2.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3.存在损害后果。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专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2、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3、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事实侵权行为。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须有过错。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专利权人无须承担被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专利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以及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他人无意闯入权利范围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权利大得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
    2023-07-22
    160人看过
  •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形式包括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形式包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雇员在安全生产事故中遭人身损害怎么办雇员在安全生产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及时报当地安监局备案,与雇主先行协商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诉讼至法院。如果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无偿提供劳
    2023-04-25
    144人看过
  • 侵犯姓名权如何主张权利
    一、侵犯姓名权如何主张权利如发现姓名权被侵害,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抚慰金(名称权不得主张)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姓名权被侵害包括哪些情形姓名权被侵害主要包括三种侵害行为:(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二)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三、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哪些权利
    2023-05-03
    173人看过
  •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7、冒充专利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专利,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不得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承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2023-08-04
    403人看过
  • 户籍丢失嫌麻烦侵犯他人姓名权
    “他们滥用我的姓名办理结婚登记,致我男友误解,以为我有结婚、离婚的婚史,不愿与我结婚,为维护我的名誉,我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我赔礼道歉。”1月26日,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滥用姓名引起的姓名权纠纷案中,原告方*莉庭审陈述。2005年6月份,被告王-刚、李-文准备登记结婚,因李-文全家搬迁,户籍丢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王-刚随找到自己妹夫姨家(即原告方*莉家)亲戚,称未婚妻户籍登记丢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想用方*莉的户口薄和身份证附李-文的照片去办理结婚登记。当时方*莉在外务工,只有父母在家,其父母想只是借用女儿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不会有什么问题,就同意把女儿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借给王-刚使用。2005年6月24日,王-刚、李-文登记结婚,结婚证上是方*莉的名字。后方*莉务工回家得知此事,找到王-刚、李-文两人要求用他们自己真实姓名登记结婚。2005年9月5日,王-刚、李-文到登记机关办理
    2023-05-05
    246人看过
换一批
#人格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姓名权
    词条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更多>

    #姓名权
    相关咨询
    • 姓名权的表现及侵权责任形式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t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姓名,有的人还有乳名和曾用名。姓名是我们在生活中将自己与别人区别开标志,因此法律对于姓名权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对于侵犯姓名权的侵权形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t一、姓名权的内容: 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t二、姓名权的侵权形态:1、干涉,其中,姓名权无专用性,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姓名的决定、使用与变更;2、盗用;3、假冒;4恶意重名。
    • 冒名签字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1
      冒名顶替在合同,如果骗取了金钱,超过万元以上,不仅仅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而是涉嫌涉嫌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金钱的骗取,只是民事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即可。
    • 尊称他人姓名侵犯名誉权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9
      名誉权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 笔名与他人重复,算侵犯他人姓名权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3
      肯定不算,就是真名重复也不是侵犯他人的姓名权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1、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人,是负有使用他人姓名的义务而不使用,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姓名而未称呼;不称呼姓名而称呼谐音。 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他人对自然人行使姓名权的命名权、使用权、改名权的无理干涉,阻碍自然人对姓名权的行使。 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权利。这种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假
    • 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负主要责任还是实行犯负主要责任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0
      在刑法的共犯理论中,共犯人分为两大类:正犯和共犯(狭义上的)。正犯即实行犯,共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包括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教唆犯是怂恿,劝说,他人产生犯罪故意的犯罪分子,他不直接参与实行犯罪,如果他也参与犯罪,则已经构成实行犯。因此,从犯罪分工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人的理论分类,基于分工统一分类准则的排他性,在一起共犯中,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