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如何界定无因管理的意义
无因管理存在两种法律价值:一是禁止权力滥用,干预他人事物;二是鼓励互助行为,因为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生存发展,对于互助精神乃至见义勇为都十分看重,如何平衡两种价值原则涉及到无因管理的构成问题。一般来说,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有四,具体如下: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主观上具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
4.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本人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法定之债,故管理人之于本人享有相应的请求权:
1.支出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2.负债清偿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合法。无因管理虽然没有合法的依据,但该行为阻却违法性。
2.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一个最重要法律后果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因管理受益人的事务而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失,受益人应当补偿管理人的损失,因此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务关系,也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3.无因管理的行为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不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三、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负有如下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2.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3.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n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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