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当年度发生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三、申报方式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方式。资产损失申报按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具体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须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具体划分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补申报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一律采用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四、所需资料
(一)清单申报报送资料: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1份(文书编号:1229);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文书编号:1230)。
除上述资料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还需报送《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1份(文书编号:1232)。
(二)专项申报报送资料: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1份(文书编号:1229);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1份(文书编号:1231);
除上述资料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还需报送《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1份(文书编号:1232)。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资产损失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基本情况、形成原因、会计和税务处理等。如果企业当年度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不止一项,需逐项报送申请报告;
注:存货和工程物资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在申请报告中对该损失金额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的比例是否达到10%以上的情况作出说明。
(2)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记入损益的会计核算资料;
(3)符合以下情形的,应附送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①存货或工程物资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应就该项损失报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②存货、工程物资、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等各类资产盘亏、丢失损失金额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应就该项损失报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③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申报的,若合计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就该项损失报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④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的,应就其全部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报送综合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其中具备上述①、②、③项情形的,在综合资产损失鉴证报告中对其项目作单独说明。
(4)按照资产损失类别报送的证据资料(详细资料要求见第七点:“资产损失证据资料要求”);
(5)属于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企业还应提交关于独立交易原则处理的专项说明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时限要求
企业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申报发生的资产损失。其中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注意:清单申报没有延期的规定)。
企业补申报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补申报当年的汇算清缴期内报送。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其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料随同年度申报表等申报资料一起按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报送,逾期未报送的,其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已开通数字证书(CA)认证的纳税人,由于不需报送年度申报表,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应按年度申报资料的规定时限单独报送。
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要求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跨省(市)或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除应将自身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将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二)跨省(市)或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报送),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三)市内跨镇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统一由总机构申报,分支机构不需申报;
(四)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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