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罚款权。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
一、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主体?
《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被告主体资格的主要制度(不含经复议类案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被告界定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该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综合提炼上述制度的要旨,就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且有独立法律责任能力的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行政机构是被告,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但行政越权的组织、机构是被告。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委托行为,被委托机构没有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首先根据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制度对被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了解被告的行政权力来源和组织机构情况,看被诉主体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如经法院审查,被告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且原告不同意变更的,直接驳回起诉。
二、行政处罚权如何授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以及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作为追偿人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有哪些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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