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05:07 298 人看过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黑价检字(2000)203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改善投资环境,规范房地产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住房消费,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省内所有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收费行为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检查内容

1.超过规定价格销售的;

2.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定价的;

3.报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虚报成本的;

4.实际销售面积超过实际建筑面积的;

5.楼层差代数和超过规定的;

6.超标准收费或重复收费的;

7.自立项目或越权制定收费项目收费的;

8.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执行的;

9.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时限、时间

检查时限为1999年以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环节的价格违法行为。

检查时间从2000年9月初开始至12月末结束。

四、检查方法

这次检查采取以本级检查为主,下查一级联合办案为辅的办法。省物价局负责中直、省直、部队(含武警)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检查。各地、市、县按照隶属关系分别负责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检查。省物价局与哈、齐、牡、佳、大庆市物价局联合办案各检查1-2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收费。各市、地可与所属县(市)联合办案检查部分单位。

五、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房地产价格检查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各级物价局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认真负起责任。要抽调素质高、能力强和业务精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认真开展检查。

2.加强学习,搞好调查研究。各地要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要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所辖区的被查单位底数和违价表现,研究探索新的检查方法,有针对性地搞好检查。

3.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在检查中,对查出的价格违法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除给予经济制裁外,还要通过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4.遵纪守法,树立物价部门形象。检查中各级物价检查人员要严格要求,自觉遵守物价检查人员守则和各项工作纪律,清正廉洁,树立价格执法部门的形象。

5.搞好总结。检查结束后,各地、市物价检查部门要在2001年1月15日前,把本地区的检查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送省物价检查所检查四处。总结报告要有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出的主要违价表现及处理结果等。

六、检查的政策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1999)67号)

3.黑龙江省物价局、建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和《黑龙江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46号)

4.黑龙江省物价局、建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44号)。

5.黑龙江省物价局、建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45号)

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

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计价费字(1999)2257号)

8.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黑价联字(1995)12号)

9.省人大(1991)颁布的《动迁管理条例》

10.《关于取消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7)65号)

附:房地产价格收费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房地产价格、收费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金额单位:万元

法案件法金额户金额金额

填表人:负责人:检查小组数:个检查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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