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黑价检字(2000)203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改善投资环境,规范房地产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住房消费,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省内所有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收费行为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检查内容
1.超过规定价格销售的;
2.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定价的;
3.报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虚报成本的;
4.实际销售面积超过实际建筑面积的;
5.楼层差代数和超过规定的;
6.超标准收费或重复收费的;
7.自立项目或越权制定收费项目收费的;
8.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执行的;
9.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时限、时间
检查时限为1999年以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环节的价格违法行为。
检查时间从2000年9月初开始至12月末结束。
四、检查方法
这次检查采取以本级检查为主,下查一级联合办案为辅的办法。省物价局负责中直、省直、部队(含武警)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检查。各地、市、县按照隶属关系分别负责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检查。省物价局与哈、齐、牡、佳、大庆市物价局联合办案各检查1-2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收费。各市、地可与所属县(市)联合办案检查部分单位。
五、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房地产价格检查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各级物价局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认真负起责任。要抽调素质高、能力强和业务精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认真开展检查。
2.加强学习,搞好调查研究。各地要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要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所辖区的被查单位底数和违价表现,研究探索新的检查方法,有针对性地搞好检查。
3.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在检查中,对查出的价格违法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除给予经济制裁外,还要通过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4.遵纪守法,树立物价部门形象。检查中各级物价检查人员要严格要求,自觉遵守物价检查人员守则和各项工作纪律,清正廉洁,树立价格执法部门的形象。
5.搞好总结。检查结束后,各地、市物价检查部门要在2001年1月15日前,把本地区的检查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送省物价检查所检查四处。总结报告要有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出的主要违价表现及处理结果等。
六、检查的政策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1999)67号)
3.黑龙江省物价局、建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和《黑龙江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46号)
4.黑龙江省物价局、建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44号)。
5.黑龙江省物价局、建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45号)
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
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计价费字(1999)2257号)
8.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黑价联字(1995)12号)
9.省人大(1991)颁布的《动迁管理条例》
10.《关于取消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7)65号)
附:房地产价格收费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房地产价格、收费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金额单位:万元
法案件法金额户金额金额
填表人:负责人:检查小组数:个检查人数:人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485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的通知
288人看过
-
国家物价局关于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检查的通知
458人看过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节日期间集中开展旅游价格检查的通知
343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87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183人看过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7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
-
黑龙江征地补偿价格表福建在线咨询 2021-12-15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
-
黑龙江省统一票证价格规定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041.不合理。2.《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的票证。道路运输证件、客票、货票、费用结算凭证等票证,按省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或财政、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印制、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倒卖和转让。3.第五十七条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二十一)违反第五十条规定,不使用统一票证的,没
-
物价局关于价格欺诈的处罚的规定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0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物价局关于价格欺诈的处罚是怎样的?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30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