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对债务人不应享有追偿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9:05:37 265 人看过

诉讼中,有的保证人仍要求法院确认其对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债务人的追偿权,认为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赋予追偿权对其不公平。笔者认为,破产宣告并进行清算分配后,破产终结,由于债务人已注销(因为在我国只有企业法人才具有破产能力),保证人追偿权的义务主体不存在,而无法实现追偿权。强制和解后,虽然从主体上来说,债务人仍存在,但因其已履行了和解协议,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部分实现,若允许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则债权人间接地从债务人那里得到更多地清偿。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说,若仍要其承担责任,和解所带来的债务免除将不能实现,和解对债务人也就没有意义。再则,保证人提供担保,是一种带有市场风险的商业行为,即提供保证时,其应认识到可能承担保证责任后而最终因债务人的能力问题无法追偿,所以让其承担责任而失去追偿权对其并无所谓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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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成立要件及其行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行使追偿权。按照民法规定及其法理,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须充分具备如下要件:第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因此,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这种情形我们可以看成是保证关系的消灭,产生债权移转的情形,也可以视为保证行为,取得追偿权。

第二,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偿权。但实践中也会出现如下情形,保证人关于清偿担保债权的财产在履行过程意外损毁灭失;保证人因不知债务人已为清偿而向债权人重复清偿,其清偿行为与被保证债务的消灭也无联系,或反之,保证人已代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人的债务,但债务人不知道又向债权人重复履行等情形,此时保证人的追偿权又该如何认定呢第一种情形下,原则上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被保证债权仍然存在,债务人的债务尚未消灭,保证人的损失只有在保证人与债务人存在委托关系的情形下,依委托法律制度规定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第二种情形应视债务人在清偿后是否怠于通知保证人已为清偿,因债务人有未能及时通知之过错存在,保证人有追偿权;第三种情形下,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但如存在怠于通知债务人的过错,导致债务人再为履行,保证人虽因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其行为不是使保证债务消灭的原因,则可能丧失追偿权,只能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受领请求权。

第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如有过失,在债务人因其过失清偿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不仅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非清偿行为的保证人无追偿权,而且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保证人也无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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