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得心绞痛怎么认定工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31 07:08:21 297 人看过

一、教师得心绞痛怎么认定工伤

在此需强调的是,对教师遭受工伤的责任认定可商请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推行,同时亦可经由受伤教师或其家属、协作团体来递交申请。若工伤事故已经发生,所属单位应自估计事故伤害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假如遇有特定的情况,上报至该行政部门并获其认可的话,申请时限可以适当予以延长。但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的,受伤教师或者其近亲属、协作团体在受伤发生之日起满一年之内,均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教师得肺结核需要请假多久才能上班

关于教师因患有肺结核而请病假的政策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工作年限不超过10年的教师,可享有最长为6个月的医疗费用资助;而对于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教师,则可享有最长24个月的医疗费用资助。在患者接受治疗的时期内,教育机构必须维持其正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具体的执行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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