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供役地权利人
土地所有权人(在我国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有限地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对应地,前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后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附带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
二、民法典的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是什么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三、地役权如何取得
1、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设定地役权。主要表现为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即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设立地役权,双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也有用遗嘱等单独行为而设定的地役权的情形。
2、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受让地役权。应注意的是: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使用权的让与共同为之,并亦应有书面合同。
3、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受让地役权。主要表现为继承取得。需役地权利人死亡时,需役地的权利由继承人继承,则根据地役权的从属性,该地役权亦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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