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成立的标准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1、盗窃罪既遂的标准具体如下
以被盗财物与物主的关系状态为依据,已使财物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实际控制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
2、盗窃罪成立的标准如下
实施盗窃行为,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的,就会成立盗窃罪:
(1)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3)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加重量刑情节有哪些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三、盗窃罪数额什么情况下减半认定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盗窃罪的量刑细则是什么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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