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拍卖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详细解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21:23:44 351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虽然从形式上把股权列为强制执行拍卖的标的,但在实务操作中却碰到如下难题:股东优先购买权强调在同等条件下股东较非股东优先购买,而在强制拍卖程序中,体现的是价高者得的原则,这明显存在冲突,这一冲突的存在也是有些人对拍卖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持否定态度的原因之一。因此,如何协调这一冲突也就成了我们必须面对且应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拍卖程序中可否行使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股东较非股东享有优先购买该出让股权的权利。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笔者认为应在强制拍卖程序中肯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理由如下:

1、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民事权利,是一种由法律直接创设而能够对抗第三人的民事权利,如果要在拍卖程序中否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则必须有另一种法律规定较之更优越的优先权的出现,而拍卖究其本质来说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并非更优越的的优先权,其本身并不能决定优先购买权可否行使。

2、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随基础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基础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始于公司成立之时,而非股权转让之际,至于股权转让,它只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一个行使条件而已。所以,拍卖不能无端否定或剥夺早巳存在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3、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兼人合的特点,有一定的封闭性。法律赋予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一定意义上就是为了保持股东之间的亲密关系,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以解决资源利用与安全利益维护之间的矛盾。因此,为了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也不宜在拍卖程序中否定股东优先购买权。

4、针对前述否定说,笔者认为在拍卖之前,应向竞买人告知其他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再由愿意竞买的人参加竞拍,这样既保护了其他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又未侵犯其他竞买人的利益,且还能保障拍卖的竞争性,此与拍卖是将标的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是一致的。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拍卖程序中如何行使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跟价法。是指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直接参与竟买,优先购买权人和竞买人一起竞价,实行价高者得。这种做法将优先购买权人视同一般的竟买人,其必须积极、主动应价,优先购买权才能获得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的就是跟价法。

二是询价法。是指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到拍卖现场,但不直接参与竞价,等经过竞价产生最高应价后,由拍卖师询问优,先权人是否愿意以该最高应价购买,如其不愿购买,则拍卖标的由最高应价者购得。如其愿意购买,则在加价后再询问优先权人。如此反复,直至其中一人退出,拍卖才成交。

三是底价法。是指在股权交由拍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优先权人出价承诺购买,拍卖应以该承诺出价为拍卖底价,优先权人可不参加拍卖,若在该底价无人应拍,则优先权人以该承诺出价购买该股权,若有人出价,则优先权人丧失购买该股权的机会。

四是拍后法。是指在股权拍卖程序结束后,再询问优先权人是否愿意以最高应价购买该股权,如果愿意,则最高应价者丧失购买机会,如果优先权人不愿购买,则最高应价者可以购买。

笔者认为,在强制拍卖程序中究竟应采取哪种方法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不能凭空臆断,而应通过分析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来作出评断。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来看,股东行使优先权的条件为:(1)股东要转让股权;(2)优先购买股东与其他购买人购买股权的条件相同;(3)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上述条件中,“同等条件”至关重要,对上述方法的取舍也主要是看哪种方法能够产生?同等条件”而又不违背拍卖规则。

跟价法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视同一般的竞买人,通过与其他竞买人竞价取得股权,这种竞价使“同等条件”无从产生,因此也导致股东优先权无从行使。底价法使优先购买股东只能以拍卖底价购得股权,否则只要有第三人在底价的基础上加价,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就丧失,这显然是在拍卖程序中排斥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同等条件”更是无从谈起。拍后法是在拍卖师落槌确定最高应价者之后再询问优先购买股东是否以最高应价行使优先权,这实际上使拍卖形同虚设,破坏了拍卖规则,也不足取。相比之下,询价法倒是一个两全齐美的选择,因为询价法虽然也要求优先购买股东参加拍卖,但该股东不是作为一般的竞买人,而是作为拍卖的“局外人”,但该“局外人”并没有远离“局外”,不是等拍卖师落槌确定最高应价者之后再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是在产生最高应价后和拍卖师落槌之前的期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此期间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谓恰逢其时,因为这样既遵从了拍卖规则,又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了优先购买权。

笔者赞同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采取询价法,但认为当股东愿意以最高应价购买股权时,拍卖师再询问最高应价者是否愿意再加价实属“画蛇添足”,因为这样会重蹈跟价法的覆辙,使享有优先权的股东与一般竟买人竞价,“同等条件”无从产生。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强制拍卖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持肯定态度,但对股东如何行使这一权利,新《公司法》却语焉不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虽有规定,但遗憾的是所采取方式是跟价法而非询价法。

笔者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具体程序设计如下:

1、在发布拍卖公告前,由人民法院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股权被强制转让的事实,并通知全体股东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明确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对所拍卖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人数及名称。

3、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到现场等候产生最高应价,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经过竞价产生最高应价后,拍卖师在落槌之前询问保留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是否愿意以最高应价购买股权,如果股东愿意购买,则该股权由享有优先权的股东购得;如果股东不愿购买,则由拍卖师落槌宣布由最高应价者购买该股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21: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拍卖相关文章
  • 强制拍卖中如何保护优先购买权
    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的行为。强制拍卖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用于清偿债务。强制拍卖中保护优先购买权的两种方法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购买条件相同;二是基于同样的购买条件作出了愿意购买的表示。在法院拍卖程序中,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有两种方法:一是“跟价法”,二是“询价法”。“跟价法”是指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直接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和竞买人一起竞价,实行价高者得。这种做法将优先购买权人视同一般的竞买人。因此,优先购买权人要行使和实现其优先购买权,必须同其他竞买人一样,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进行竞买登记,交纳拍卖保证金,举牌竞买。“询价法”是指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到拍卖现场,但不直接参与竞价,待经过竞价产生最高应价者后,由拍卖师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愿意购买。如
    2023-05-01
    477人看过
  •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但在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问题上存在法律冲突,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过于笼统,且缺乏配套规定,无法适应公司股权的各种转让方式。一、股东转让公司股权行为有哪些效力(一)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二)对外转让: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没有约定按法定:(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2)表示同意的方式①明确表示同意。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
    2023-04-04
    433人看过
  •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股东优先购买权
    从立法意图看,公司之所以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为了保证老股东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控制公司,维护其既得利益。归根结底,这还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力合作和资本合作的双重特征所决定的。人类合作的本质要求股东之间进行强有力的合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新老股东能否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将对老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保护公司的个人合作,法律赋予老股东优先选择是否接受新股东合作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合营企业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合营的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一方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不得比另一方更为有利。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但是,这一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相比之下,新《公司法》第72条与这一规定具有相同的实质,但更具可操作性,应当适用于合营企业。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
    2023-05-07
    294人看过
  • 股东优先购买权存在哪些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同等条件”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因此“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非常重要。一般来说,“同等条件”相当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最终交易条件。然而,这一标准存在着明显的弊端,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因为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交易条件只有在签订协议后才能最终确定。如果此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将被迫陷入重复交易的尴尬境地,给交易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此外,交易成本过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结果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却给股权转让设置了障碍,笔者认为在确定“同等条件”时,可以引入类似西方制度的禁止反悔制度。股东需要转让股权的,应当先拟定条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但前提是转让方与第三方达成的交易条件不得低于上述条件,否则其他股东可以再次主张优先购买权。第三人提出转让条件的,转让人应当在作出承诺前
    2023-05-07
    248人看过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中的优先购买权行使
    一,问题的提出从我国《公司法》第72和73条规定来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要对外转让股权,公司中的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对欲转让股权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一规定,一般认为,体现了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较强人合性的尊重[1],因此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各种场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就必须被纳入法律规制的视野加以考察。这其中的一个场合是法院对一家公司某股东的股权财产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形。问题是,在拍卖的场合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该如何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转让时会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这对受让人来说,构成一种权利瑕疵。因此,在拍卖时,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我国《拍卖法》第18条第2款)[2];然后,当拍卖拍得一个最高价时,其他股东还能以这个价格再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阻隔公司外非股东获得公司股权,除非
    2023-04-24
    58人看过
  • 强制股权股东能否优先购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可以:,拍卖被执行人在被冻结、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第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经对方同意,并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让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另一方对合营企业的优先购买权应受到保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行使也应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无论是公司法本身还是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操作性没有具体的实施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2023-05-07
    410人看过
换一批
#拍卖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拍卖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是指对被执行财产的拍卖是由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执行权而强制进行的,体现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干预和强制。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拍卖的不是法院的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强制拍卖具有“标的的非自有性... 更多>

    #强制拍卖
    相关咨询
    • 司法拍卖过程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12
      1、司法拍卖过程中,债权人对拍卖标的有意向购买的,应在处置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将对该标的物行使优先购买权。2、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3、优先购买权的公平价值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物权转让中,较之于第三人,先买权人更易受
    • 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4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当在同等情况下,比如同样的价格,一方约定分期付款,一方约定一次性付款,这种情形就不是同等条件。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权利,具由股东资格的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
    • 在购买拍卖权时,司法拍卖过程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09
      1、司法拍卖过程中,债权人对拍卖标的有意向购买的,应在处置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将对该标的物行使优先购买权。2、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3、优先购买权的公平价值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物权转让中,较之于第三人,先买权人更易受
    • 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5-19
      我们都知道《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对转让的股权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呢? 首先,从法律规定看,《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并未禁止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法无禁止,便可行。 其次,从立法本意看,《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就是为保证老股东可以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 司法拍卖过程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01
      1、司法拍卖过程中,债权人对拍卖标的有意向购买的,应在处置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将对该标的物行使优先购买权。2、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3、优先购买权的公平价值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物权转让中,较之于第三人,先买权人更易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