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诈骗常见的方式:
一、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虚报年龄投保。
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
手段: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常见的电话诈骗的手段
1、刷卡消费诈骗。此类诈骗犯罪中,不法分子通过手机短信提醒手机用户,称该用户银行卡刚刚在某地(如XX百货、XX大酒店)刷卡消费5968或7888元等,如用户有疑问,可致XXXX号码咨询,并提供相关的电话号码转接服务。在用户回电后,其同伙即假冒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及公安局金融犯罪调查科的名义谎称该银行卡可能被复制盗用,利用受害人的恐慌心理,要求用户到银行ATM机上进行所谓的更改数据信息操作,或是根据其电话指引进行所谓的加密操作,逐步将受害人引入转账陷阱,将受害者卡内的款项转到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达到诈骗的目的。
2、引诱汇款诈骗。此类诈骗犯罪中,不法分子以群发短信的方式,将请把钱存到银行,账号,王先生等短信内容大量发出。有的事主碰巧正打算汇款,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即可能未经仔细核实,将钱直接汇到不法分子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还有的事主因拖欠别人钱款,收到此类诈骗信息时,自认为是催款的,没有落实真实姓名,便匆匆把钱汇入该银行账号。
3、利用任意显号软件诈骗。不法分子使用任意显号软件,冒充电信局、公安局等单位工作人员随意拨打手机、固定电话,显示国家机关的热线号码、总机号码,以受害人电话欠费、被他人盗用身份涉嫌犯罪,以没收受害人银行存款进行威胁恫吓,骗取受害人汇转资金到指定帐户。
4、虚构购房、购车退税诈骗。信息内容为国家税务总局(或汽车公司)房产(或车辆)交易(或购置)税收政策调整,你的房产(或汽车)可以办理交易税(购置税)退税,详情请咨询。一旦事主与其联系,往往容易在不明不白的情况下,以种种借口诱骗到ATM机上实施转账操作,将卡内存款转入骗子指定帐户。
5、虚假中奖诈骗。方式主要分三种:
(1)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通过信件邮寄或雇人投递发送;
(2)通过手机短信发送;
(3)通过互联网发送。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即以需先汇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
6、汇钱救急诈骗。此类诈骗犯罪中,不法分子通过网聊、电话交友、套近乎等手段掌握了受害人的家庭成员信息后,首先通过反复骚扰或其他手段骗使受害人手机关机,利用受害人手机关机期间,以医生或警察名义向受害人家属打电话,谎称受害人生病或车祸住院正在抢救,甚至谎称遭到绑架,要求汇钱到指定账户救急以实施诈骗。
7、冒充领导诈骗。此类诈骗犯罪中,不法分子通过电话询问、上网查询等手段,详细收集基层企、事业单位以及上级机关、监管部门等单位主要领导的姓名、手机号码、办公室电话等有关资料。获取资料后,不法分子即假冒领导、秘书或部门工作人员等身份打电话给基层单位负责人,以推销书籍、纪念币、划拨款项、配车、帮助解决经费困难等为由,让受骗单位先支付订购款、配套费、手续费等到指定银行帐号,实施诈骗活动。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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