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一般事项:
1、该物业由管理公司根据授权及本公约进行管理。
2、管理公司的责任在于管理和维护该物业的每一部分,管理公司受本公约约束,并必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中其应遵守和履行之责任及义务。
3、管理公司将作为全部业主之集体代理人,而非个别代理。每一个业主承诺及不可撤销地任命管理公司为执行本公约规定的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管理公司的权力及责任
1、在不抵触发展商及其权利转让人权利的前提下,管理公司有完全之授权去做所有为使该物业有效管理和维护所必须做的事情,并为此负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负责小区的房屋管理、商业服务及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2)维护区内所有公共场所的照明及消防设施,并维护其功能良好。
(3)保持该物业及其所有部分(单元除外)清洁、卫生、干净,并负责垃圾清运。
(4)对区内各种车辆(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实行管制。除消防、救护等特许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驶入小区。各种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并按规定收停放费。
(5)负责区内所有绿化地的维护和管理。
(6)配合派出所、居委会管理区内的社会治安工作,确保区内正常的社会秩序。
(7)对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直接进行经营管理。
(8)按政府相关的规定向房屋(业)主、使用人和其他应缴费人收取有关管理费。对逾期不缴纳者,处以罚金。对拒缴或无理取闹的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9)公共部分用水,每月按实际的用电量收取电费。逾期不交纳者,处以相应滞纳金,连续超过2个月无正当理由不缴电费者,予以停止供电。
(10)安排管理员对小区进行经常巡视,防止外来人员及不测事件发生。
(11)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罚。其方式有: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责令恢复原状;批评教育(包括公开批评);扣押或没收违章工具和物品;照章罚款;拆除违章建筑或设施等。
(12)实行依法、文明、民主、高效管理,定期征求住户意见,为业主和使用人排忧解难。
(13)保持所有公共地方内的机房、机械及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而配电房、电梯等设备,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4)清除任何不符合本公约规定的建筑物及安装物,向应负责的人要求并收取清除及补偿因此而引起的损害的费用。
(15)向业主报告所有因该物业的管理、维护而与政府、机构及有关个人的往来事宜。
(16)雇用或解雇所需职员,使管理公司得以履行其职责。为该等职员提供办公地方、制服、工作服、工具、器具、清洁或其它材料及所有必要的设备。
(17)节日期间可装饰该物业入口及公共地方(已出售的部分除外)包括灯光及其它饰物。如管理公司认为必要,可以组织该物业的文娱活动。
(18)监察各业主遵守及履行本公约的条款,方法为:
A、在该物业内显著地方公布违约业主及使用者的姓名连同其违约情节。
B、书面通知违约业主纠正错误,并在发出通知十四天后而该业主仍未纠正错误时,采取相应的行动。
C、透过法律程序向每名违约业主追讨本公约规定该业主须缴付或赔偿的任何款项。
D、管理公司认为合适的其它方法。
(19)采取一切措施(包括提出及进行诉讼)制止各业主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约或该物业管理规则的规定。
(20)就管理公司的一切酬金和因履行本公约规定之职责而支出及收取的一切款项进行妥善的帐目记录。
(21)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其它专业顾问、承建商、技工、代理人、清洁工及其它工作人员和机构。
2、不抵触本公约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其它行动使到该物业有妥善之管理和维修。
3、管理公司有权制定、修改该物业管理规则、停车场规则及装修规则,以上之规则及其修改应张贴于该物业报告栏上。
4、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做出的行为及决定在各方面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
5、管理公司及其雇员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业主及其使用者负责:
(1)履行本公约所做出的一切行为和事情,但涉及刑事责任、不诚实、严重过失及故意违约的不包括在内。
(2)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
A、因任何设施、装置必要之保养或受到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和破坏。
B、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能源或劳力短缺。
C、管理公司所无法控制的其它一切原因。
6、管理公司应尽全力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履行其对该物业的管理和维护的职责。
7、管理公司有权制定《违规处罚细则》,对违反本公约业主责任的有关条款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视违规项目及违规情节而定),并要求违规人员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如因该措施引致业主或使用人有任何损失,由业户或使用人自行负责,并且物业管理单位保留索赔之权利。
第二十七条:物业毁灭后的修复与重建
1、该物业任何部分如因火灾、台风、地震、或其它原因而损毁到无法按该土地批文的允许用途使用,而重新修复受损部分在建筑上或法律上均可行时,管理者可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在保险金不敷的情况下,收取受损部分的业主(以下简称受影响业主)的费用,所有受影响业主应在管理者书面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将应付的修复款项交付管理者。
2、该物业任何部分如因前条所述原因而毁损至无法按土地批文允许的用途使用,而重新修复受损部分又因建筑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而成为不可能时,管理者应在损害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召集一次受影响业主会议,就受损部分共同讨论应变措施,为此目的,管理者可以在会议通知中提出处理建议。
3、如果在前款规定的受影响业主会议上述应变措施议案时,管理者应准备一份旨在使该措施付诸实行的正式计划,并在第一次会议后一个月内召开受影响业主第二次会议时对该计划进行讨论。
4、如果在受影响业主第二次会议中上述之计划获得通过(无论有否修改)管理者应通知所有受影响业主,如受影响业主中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业权份额的受影响业主向管理者书面表示赞同该计划,则所有影响业主均有责任参加该计划并在所有方面给予合作。
5、如果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受影响业主之过半数未能对计划作出书面同意,管理者应有权请求受影响业主及其抵押权人(如有)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转让所有该综合楼受损毁的单元,拍卖所得的先扣除应付之管理费及其它款项后,将按照个别业主持有的业权份额归还该受影响业主或其抵押权人(如有)。
六物业管理费与物业管理基金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的费用分管理费和管理基金两部分;经常性支出以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定期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支出,非经常性支出由管理公司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从管理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承担。单元内的水电费、燃气费等根据读表数缴纳,由业主或使用人自付。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应付政府之地税、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及开支。
2.履行本公约规定的管理公司职责的费用。
3.为该物业的适当及有效管理,由管理公司决定应购置或租用的所有必需之设备、机械、车辆的费用。
4.聘用及解聘协助该物业管理的行政及监督职责的费用。
5.聘用及解聘任何管理该物业所必需的职员、承建商、或其它人士或机构,以及为该等人士或机构提供制服、工作服、工具、材料、设备之费用。
6.为该物业整体管理运作所耗的费用及支出。
7.管理公司的酬金。
8.处理垃圾的费用及绿化养护的费用。
9.操作、修理、保养、更换或清洁公共地方或公共服务设施的支出和费用。
10.因安装、改善或更换该物业内任何公共服务设施所需的非经常性开支。
11.管理公司为履行本公约规定的职务或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力而支出的法律、会计、核数或其它专业费用。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费预算:
1、为确定业主应付管理费用,管理公司应在每年十月底前为下一年度准备一份管理预算。该预算应显示该物业总体上在管理与维护方面的估计开支(包括管理公司酬金)和估计收入。而交收楼时则由业主一次性预付三个月管理费,具体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依物价部门核定的数额依具体情形制定。至于发展商未售单元的物业管理费,发展商按有关政策规定按季拨付给管理公司。
2、为确定管理预算,会计年度应自每年一月一日开始,至该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管理公司有权随时改变会计年度,但应提前一个月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
3、各业主按照管理预算及其单元的建筑面积支付管理费用。
4、管理工作及或管理费用如因为个别业主的要求及或行为而增加,管理公司有权向该等业主征收合理的附加费用。
5、管理公司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增加各业主每月应付的管理费用金额以满足有关年度修改后之估计开支,并不必如以下第6款所规定需准备一份预算更改,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业主。该增加之款项将构成各业主每月应付的管理费用的一部分。
6、如管理公司认为有关会计年度所收的款项将不足以支付有关会计年度发生的所有开支,则管理公司可准备一份修改后的管理预算,确定每一业主应加付的数目。管理公司可运用该笔每月加收的款项弥补不足的部分。在特别情况下,如果管理公司认为合适,该笔款项亦可以一次性总付的方式收取。
7、业主均须如期缴交管理费用,无论其单元是否空置、出租或自用。
第三十一条:管理费用及其利息的缴付。
1、业主应于每个月第一天预先向管理公司缴付其单元每月应付之管理费用,管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任何业主如未能于其根据本公约应付的款项到期日起十五天内支付的款项,则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下列之措施并收取附加费用:
(1)收取未缴付的款项自应付之日起至支付日的利息。
(2)收取滞纳金作为因违约引起管理公司额外工作的赔偿,滞纳金将由管理公司按年度调整。
3、任何业主如果未能于其根据本公约应付的款项到期日起三十天内支付其应付的款项,包括应交的管理服务费、赔偿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则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供应水、电及燃气给有关之单元,直至应付之款项付清为止。
4、所有以利息及滞纳金形式付给管理公司的款项应存入管理费之户口。
5、各业主按本公约规定应付的全部款项,连同前条所述的利息及滞纳金,以及其它所有因收取前述费用而产生或与之相联系的费用,可以应管理公司的请求通过强制执行或民事诉讼予以收回。在该等诉讼中,管理公司可要求诉讼方支付律师费用及管理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费用。违约业主应承担该等费用。在该等诉讼中,管理公司将无可置疑地被视为代表全体业主的代理人。
6、所有在上述诉讼中索回的款项应存入管理费用户口,管理公司可随时运用。
7、管理公司可以管理费用,委托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管理公司所做的有关于物业管理的帐目。
第三十二条:管理基金
1、非经常性支出由管理基金中支付,包括广场电梯、中央空调机组、锅炉房机组、消防系统及智能办公系统等大型公共设备的大型维修、更换及部分更换、公共设施的增建与改建以及其他非经常性支出费用。
2、包括支付广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备的保险。
3、业主同意于入伙前缴纳US$20.00美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予管理公司作为管理基金,管理基金在使用过程中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时,由各单元的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继续分担。此基金在业主所购单元转让给第三者时不予退还,但业主在该基金中剩余部分可在其所购单元转让生效日自动转让予该单元受让人。
4、管理基金有不足时,管理公司有权决定合理追加管理基金数额。业主须在收到管理公司通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依通知缴纳追加的管理基金。
5、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业主管理委员会公布上一年度管理基金的使用情况,提供财务报告,建立及保存收支凭证,以供业主管理委员会审查。
6、上述管理基金无论单元是否闲置,业主仍需按本公约规定如数缴纳。
一、物业要跟每个业主签合同吗
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的,因为业主委员会就是代表全体业主。但有些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为了确保管理费的正常收缴,考虑在业委会不作为的情况下便于对恶意欠费业户进行追收,因此作出与每单元小业主再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举措。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费收费标准分为四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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