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股权纠纷会怎样判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1 09:50:12 345 人看过

裁判观点一:

股权回购的条件不限于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各方可以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回购的条件。

裁判观点二:

以短期融资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权回购,其效力应为合法有效。

裁判观点三:

请求回购股权的一方对回购条件的成就负举证责任。

裁判观点四:

股权回购的请求被驳回,不影响回购条件成就后再次行使股权回购的权利。

裁判观点五:

请求回购股权的一方为自身利益不正当促成回购条件成就的或者存在违约行为的,股权回购的请求可能不被支持。

裁判观点六: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协议收购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属于抽逃出资,应认定有效。

裁判观点七:

请求回购股权的一方作出的单方变更意思表示,不得约束相对方。

一、股权纠纷

股权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也时常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股权争议案件,包括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且逐步成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诸如利益争夺、政府职能的错误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盲目购并和动机不良购并法制、法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均会引起股权纠纷。

二、收购公司是利好吗

利好是指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好转、银行利率降低、社会资金充足、银行信贷资金放宽、市场繁荣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对股价上涨有利的信息。针对收购公司这一行为大体上算是中等利好,原因如下:

1、收购公司说明公司的经营没有问题,是健康稳定发展的,股价的下跌和公司经营无关。公司基本面是好的。

2、公司投入巨额现金收购,说明公司的现金流是充足的,也预示着公司在未来几年不会出现财务方面的危机。

3、收购公司涉及到收购标的的定价。如果定价过高,明显涉嫌利益输送,就不是利好了;如果定价合理,基本上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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