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区管权限内具备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二)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三)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行为的;(四)终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满二年的。
二、办理材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网上提交申请的,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县区分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局(http://mxwsbs.meizho.gov.cn/portal/indes.action?Areacode=441421)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递交窗口受理,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回执》、《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决定岗人员作出审批决定。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收到办结短信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卫计窗口凭受理通知书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注销证明》文件。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填写申请表单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回执》、《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决定岗人员作出审批决定。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收到办结短信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卫计窗口凭受理通知书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注销证明》文件。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8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梅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卫生部规定。
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护)师执业证书;
(二)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四)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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