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说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6:44:37 154 人看过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集体企业的产权主体是联合经济组织、集体企业职工群众和职工个人。这里所说的集体企业,是指所有权属于劳动人民的真正的集体企业。实际上,由于改革的深入,很多集体企业进行了多元化投资,包括国有单位的投资,企业或其他法人

(1)联合经济组织:

1.联合经济组织是集体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自愿参加形成的经济组织。它对集体企业具有指导、维护、协调和服务的功能,对自己的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行使产权主体的功能

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主要来源于合作基金、资金占有费、管理费等,企业支付的利润和自身经济活动形成的资产

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成员企业范围内的职工集体所有

对于尚未建立联合经济组织的单位,集体企业管理组织或者集体资产管理组织暂时履行共同经济组织的职能

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是指集体企业的全体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集体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资产主要来源于企业职工的资本投入和共同劳动积累,职工个人拥有的资产主要来源于职工个人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向集体企业投资的资产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第二,《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补助、扶持等方式向集体企业投入货币性、实物性、无形资产的,投资时没有约定投资或者债权关系的,界定为集体资产,“主要是指国家政策为解决城镇知识青年和失业青年就业问题而设立的集体企业,由劳动人民自愿、自主创办的,在创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给予补助和扶持的集体企业;投资时没有约定投资关系的,所形成的资产为集合资产。国有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三产”集体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搞活本单位经济或者解决本单位富余人员再就业问题,按照支持集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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