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是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当执行职务或有破产法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造成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引发的纠纷。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是企业权力决策机关、执行机关或监督机关的决策人或重要组成人员,其不当行为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必然减损债务人的整体责任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共同清偿利益,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因此,有必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其课以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虽然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不当行为直接损害了债务人的财产利益,并间接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但基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和诉讼经济原则,不宜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作为债务人财产和管理事务的专门管理处分主体,管理人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其职责所在。管理人通过私力追收无法实现的,即可提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之诉,以诉讼程序实现。
一、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的管辖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其虽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为被告,但其目的在于增加债务人的可分配财产,并填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害,故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具体可分为: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企业破产民事责任的纠纷,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的纠纷,要求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与此相应,处理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1条,以及《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
三、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责任,是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前的个人侵权行为结果,其中要求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企业破产民事责任的纠纷和要求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性质上属于公司诉讼中有关企业高管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但基于建立完善的破产责任制度考虑,特别将上述两种情形纳人破产程序中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由的适用范围,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此外,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是基于破产法上的无效制度和撤销权制度而设立,属于典型的破产法上的民事责任。此类行为虽然损害的是债权人的共同清偿利益,但仍然表现为债务人整体责任财产以及财产性权利的减少,故将其纳人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的案由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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