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5 17:52:19 310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属于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一、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并且,即使受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管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法院也基于合并管辖取得了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够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

二、上诉人是什么意思

上诉人是具有上诉权,并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诉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上诉人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上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上诉人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法定上诉权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三、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此外,司法解释纳入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也可以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三)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事由进行了统一处理,使二者完全一致。

(四)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但对于因以下事由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应情形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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