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的意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06:10:25 71 人看过

荣誉既得权表现为荣誉权人对其已经取得的荣誉及其利益的独占权,其他任何人都对这一权利客体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荣誉期待权,即荣誉获得权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

荣誉权的性质是身份权

谈:荣誉权究竟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抑或兼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双重属性,大有争议。我认为荣誉权的基本属性是身份权。其理由是:

第一,荣誉权的来源不是与生俱来的固有权,而是基于一定事实受到表彰奖励后取得的身份权。人格权的基本属性之一,是固有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出生或成立的事实而取得的权利,从始至终由民事主体所享有,不得撤销或剥夺,因为民事主体丧失了人格权,就丧失了作人的资格。荣誉权不具有固有权的属性,一是,非生而享有,非有卓著的成绩不能取得;二是,不仅如此,尚须由机关或组织正式授予荣誉,而非仅依自己的行为而取得;三是,不仅可以经一定程序而撤销,某些荣誉还可依法定程序而判决剥夺,荣誉一经撤销或依法剥夺,荣誉权人即丧失荣誉权,不再是荣誉权主体。荣誉权的非固有性,表明它缺少人格权的基本属性,而正与身份的非固有性相合,因而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

第二,荣誉权的基本作用不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之必须,而是维护民事主体的身份利益。人格权的基本作用,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表明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判断的标准,就是民事主体丧失某种具体人格权时,其人格是否受有损害。当民事主体丧失某种权利而人格不受损害的,就不是人格权。荣誉权丧失,人格受不到损害。荣誉权的作用不是维护人格,而是维护民事主体的身份利益,即该荣誉及其利益为该民事主体的身份利益,他人不得享有或侵犯。非法剥夺荣誉权造成荣誉权的损害,损害的是身份利益,即荣誉利益与荣誉权人相分离,使民事主体丧失荣誉及其利益。这证明,荣誉权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由此也可以看出,荣誉权并不合有人格因素,因而,说荣誉权兼具人格权性质的主张,也是不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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