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的法定条件是,1、裁员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占比为总数百分之十以上;2、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3、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案;4、破产重整、经营严重困难、因企业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员等情形;5、签订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家庭存在特殊困境等情形下优先留用。如果在后续六个月内企业重新招人,则前述被裁员者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
企业裁员的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企业裁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即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也是按1年计算;
工作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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