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以上三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前面三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二、办理材料
按要求填写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
验原件,收原件、复印件(盖公章)清单、照片、发票等
验原件,收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提供林木来源证明:包括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和林木良种购种发票
验原件,收原件、复印件(盖公章)生产经营情况可以列表说明品种、数量、来源、去向、附部分销售合同、发票等。
验原件,收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蕉岭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核查及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属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权限的,予以通过,出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属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权限的,正式行文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办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核查及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属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权限的,予以通过,出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属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权限的,正式行文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办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蕉岭县府前路7号,蕉岭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蕉岭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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