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联系和区别的解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7 15:25:46 299 人看过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联系和区别的解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递进关系,具体而言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成立和生效可以同时具备,但也有法律行为成立后尚未生效的几种情形,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两者的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2.两者的成立要件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还包括行为人和标的;民事行为的生效则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行为的合法性和标的确定和可能为要件。

3.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尽相同同。民事行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为成立,其生效必须具备法定有效要件(如登记等);生效的民事行为必定已经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生效。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2.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3.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因此我国《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一样吗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不一样,两者的区别如下: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n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n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n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n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n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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