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董事执行职务中的法律风险。公司的董事利用职务上的优势为自己谋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从而损害股东利益。董事由于其存在职务上的优势和信息获取上的优势,利用其特殊地位为自身谋利益,这种行为违反了董事的忠实义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是一种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为了避免被追究责任,董事在经营中可能会变得缩手缩脚,导致其职权行使不当,给公司带来损失。
第二,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上瑕疵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对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因为这个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不能忽视。
比如董事以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出席董事会,造成董事会无法决议,《公司法》规定了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另行制定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如果不完善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就会存在很多风险。董事会做出决议应当符合两个原则,一是一人一票原则,二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这里町能产生的风险是出席董事会的人数不符合要求.,出席后中途退席.出席时不表央,一个接受多人委托的董事参加董事会议进行表决的情况。如果章程中对此约定不明,则易引发董事争议,导致董事会作用难以发挥,造成公司损失。另外,由于特殊原因,董事会可能需要临时改变会议内容,或召开的时间地点等,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变更董事会召开的法律风险。
第三,董事会决议瑕疵的法律风险。董事会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必须依法做出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归档保存。需要注意的是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董事将依据该记录记载的情况对董事会决议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因此董事会会议记录在事后决定董事是否承担责任时具有证据的作用,如果不签字确认,或者不完整归档保存,在责任承担问题上就会存在纠纷。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执行机关,除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外,其他公司的董事会都是一个集体行使权力的机构,因此也可能导致董事会jH{现僵局。依照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或者委派,不少公司的董事是由股东自行担任,这使股东会和董事会有一定的相通性,旦股东会出现僵局,很可能导致董事会僵局出现。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到13人,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董事会成员不能为偶数,当董事会成员出现偶数时,董事会表决就可能出现赞成或反对票数相同,即使在董事会成员为单数的情况下,董事会僵局仍然可能会出现,如某名董事来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僵局还包括董事的其他对立冲突导致董事会无法召开的情况,其一是公司多数董事之间形成对立,各方均无法达到法定的召开董事会的人数,无法形成决议。其二是南于程序上的要求,各方都无法按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地召集董事会。
一定情况下,董事会决议可撤销。董事会决议可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决议和会议记录未经董事签名的,二是非法剥夺董事表决权的,三是出席会议的董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决议,超越职权做出的决议是无效的,决议的内容不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即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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