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保全的担保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因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担保的数额都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如何进行离婚财产财产保全
(一)申请法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法律规定看,申请财产保全并不局限在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处境就近选择法院。)
(二)受理时间: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会立即执行财产保全。
(三)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四)担保:
1、申请人。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没有提供的,会裁定驳回申请。
2、被申请人。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解除保全。
(五)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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